【环球时报驻加拿大特约记者陶短房 环球时报记者张旺】曾经震动中国金融界的中行“高山案”12日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高山曾于2004年逃往加拿大,在近8年后回国自首。
2004年,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涉嫌内外勾结票据诈骗案案发,原任支行行长高山等人被警方通缉。高山伙同李东哲、李东虎先后逃往加拿大。
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高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8.02亿余元;李东哲、李东虎等人犯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敲诈勒索、行贿、单位行贿罪。李东哲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东虎被判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00万元、罚金人民币50万元。
高山挪用公款8亿为何只判1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支振锋12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说,在罪行性质已定的情况下,对量刑起关键因素是:第一,款追回了多少,损失有多大;第二,自首情节。高山案这种逃往海外然后回国自首的情况非常罕见,和一般自首不一样。但实际上还是要考虑自首时间,正常情况下,8年后再自首的减刑幅度要小于作案后立即自首;第三,是否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8年逃亡中,有没有通过一定手段维护这笔款项,有没有检举揭发其他涉案人员。挪用8亿不是小数目,会涉及不少人。
《联合早报》援引中国官方媒体的报道称,案发后,中国公安机关追缴赃款物合计人民币5.16亿余元、美元11万元。李东哲、李东虎、高山先后从加拿大回国投案,李东哲、李东虎拒不交代涉案事实及赃款去向,高山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2012年高山回国自首时,曾受加拿大媒体广泛关注,一些主流媒体大幅持续报道。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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