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内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飞行员成了人才市场上抢手的“香馍馍”。供需的不平衡导致各航空公司间“高薪挖角”、飞行员跳槽事件频频发生,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劳动合同纠纷。前不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院第一起因飞行员跳槽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系列上诉案件。
6名飞行员欲“炒”了老东家
飞行员吴某等6人因受其他航空公司高薪聘请,遂在合同约定的必须服务期尚未到期情况下,欲与现就职的东方航空公司浙江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要求该公司为其出具安保评价并办理技术档案、健康档案的转移暂存手续以及人事档案、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
东航浙江分公司则表示,吴某等6人应先行支付航校培训费、工作期间的各项培训费以及飞行资格养成费等费用3000多万元后才可解除劳动合同。经了解,吴某等6人都是由东航浙江分公司出资培训并定向招录的飞行员,从航校毕业后即进入该公司工作,其中5人如今已是机长。
当初,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必须服务期的起止期限。按照约定,吴某等人若要在必须服务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最高支付182万元作为补偿费
法官告诉记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吴某等6人提前与东航浙江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吴某等6人已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东航浙江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该通知到达三十日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法官说,“东航浙江分公司应依法为吴某等6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即要求吴某等6人向东航公司支付72.3万元至182万元不等的补偿费;东航公司则为其6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通讯员 李丹旦 龚静 记者 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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