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因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曾在南京鼓楼医院做试管婴儿,并留下4枚冷冻胚胎。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双方家长与医院对簿公堂,要求医院归还胚胎,结果一审被驳回。9月17日,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二审迎来大逆转: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4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
案情回溯
小夫妻殒命老人索要胚胎
2013年3月20日23时20分左右,沈杰驾车带妻子刘曦去丈母娘家吃晚饭途中遭遇车祸,二人身亡。
沈杰和刘曦于2010年结婚,一直未育。2012年8月,他们前往南京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就诊,准备做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医院原已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为刘曦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悲痛之余,两对失独老人想起了在鼓楼医院冷冻的4枚受精胚胎。双方老人和鼓楼医院交涉,希望获得胚胎的处置权,但都被拒绝。
沈某夫妇最后无奈将刘某夫妇连同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沈杰与刘曦存放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归原告监管处置。
一审判受精胚胎不能继承
5月15日,宜兴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主张沈杰与刘曦夫妻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沈杰与刘曦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两对老人上诉提两大理由
7月2日,4位老人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老人提出了两大理由:
1.一审判决受精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人为已经过世的沈杰、刘曦,是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沈杰、刘曦死亡后,其生前遗留的受精胚胎,理应由上诉人继承,由上诉人享有监管、处置权利。
2.根据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的相关协议,鼓楼医院只有在手术成功后才具有对剩余胚胎的处置权利。现沈杰、刘曦均已死亡,手术并未进行,鼓楼医院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对涉案胚胎均无处置权利。一审法院认定胚胎不能被继承,将导致涉案胚胎在沈杰、刘曦死亡后即无任何可对其行使权利之人。
终审逆转
终审判决阐明三点理由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取证,最终于9月17日做出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4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的审理结果。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沈杰、刘曦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现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判决沈杰、刘曦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至于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伦理
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杰、刘曦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情感
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而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
特殊利益保护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追访
老人:知道代孕违法目前不会去做
对于二审判决,沈杰父亲沈先生昨天表示:“这个结果,我想应该是理所当然的吧。这个东西(胚胎)应该是我们的吧。”至于拿到这4枚冷冻胚胎后怎么处理,沈先生表示:“这个暂时没考虑。我只想讲一句话,南京鼓楼医院保管,还让它保管,我们可以去交钱。现在没有其他考虑。”
17日庭审后,原告的代理律师郭先生表示,从某种程度上说,官司虽然打赢了,但是4位老人很平静,其实这期间他们承受了很大的社会压力,也更换了手机号码,不希望外界去打扰他们。
郭先生解释,一审结束后,外界都在质疑老人要回这4枚冷冻胚胎的最终目的是通过非法的“代孕”渠道延续香火,但是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条件下,这是绝不可能发生的,老人们只是单纯地认为那是属于他们的,理应由他们来保管,严重点说老人们是要争回一口气,所以他们丝毫没有考虑就选择了上诉。他说,解决冷冻胚胎的归属权问题后,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将来有一天或许政策变化了,老人们就能看到希望。但是目前的情况下,老人们绝对不会干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专家说法
人性化判决值点赞
拥有执业医师和执业律师双重资格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洪奇对二审判决表示赞赏。他说:“二审改判的确是个人性化的判决,而且从长久来讲,从法律公平、社会正义来讲,是值得赞扬的。”
李洪奇认为,这个判决从当事人个人尺度上看,可能实际意义并不太大,但是从法制社会的视角来看,从对生命的态度来看,可以说是个进步。“它把人身属性、人的属性跟法律属性分开了。法律是一种规则,随着社会发展,人自身价值认识的不断完善,法律是可以改变的。这次解决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这个胚胎作为一对不幸夫妻遗留下来唯一的带有遗传基因的‘物’,能不能继承、(谁拥有)监管权和处置权的问题。这也是二审判决人性化的地方。”
判决好在与时俱进
“这是10年来全国少见的好判决。完全符合国家法律,符合伦理道德,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符合公序良俗。”著名民法专家、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如此评价二审判决。“这个判决好就好在是与时俱进的,把时代发展的脉搏、快速发展的现实和相对固定的法律结合起来,较好地解决了新问题。不但影响今天,还将影响后世。对社会有积极的进步意义。”
刘克希认为,司法要有前瞻性,不能机械地以“现状”来衡量是不是合法,是不是该保护。虽然中国大陆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允许代孕,但其他国家是允许代孕的,也是合法的。“我国法律是允许胚胎携带的,是合法的,现在法院将胚胎判给老人,老人拿到胚胎,到一个允许代孕的国家生育有什么不可以?”
有条件代孕合法化应可讨论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表示:“首先,人工代孕目前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第二,孩子一生下来就没有父母,对孩子来说可能也是一个伦理学的问题。不过,实践当中,有很多父母不能生育的又渴望得到一个子女,在现代医学允许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允许代孕,我个人认为是值得讨论的。要讨论代孕是否可以合法化,是完全禁止还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合法化,合法化的条件是什么?如果这样一个案件能给人们带来这些思考的话,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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