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蔡佩琼 通讯员 孙晓康)9月17日,盐田法院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原大鹏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大鹏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书记、大鹏维稳及综治办主任陈贤武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贤武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贤武表示要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盐田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贤武在先后担任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中共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工作委员会副书记、葵涌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书记、葵涌维稳及综治办主任,中共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大鹏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书记、大鹏维稳及综治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坝光社区整体拆迁及帮助他人在葵涌街道范围内建设违法建筑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先后5次收受王某某、纪某某、庄某某、林某某等4名请托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港币1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贤武的家属代其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61000元。
盐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贤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贤武当庭辩称其具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深圳市纪委在已掌握被告人陈贤武收受纪某某贿赂事实的情况下,将其从办公室带走进行调查。调查期间,陈贤武除交代上述事实以外,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余受贿事实。因陈贤武不属于自动投案,主动交代的罪行又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依法不构成自首。鉴于其主动交代的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且在审理过程中退缴了部分赃款,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贤武在归案后及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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