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我国推进参审制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让陪审员既参与事实也参与量刑可先进行试点
法制晚报讯(记者梅双)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陪审工作形式化现象普遍存在。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对国际上在用的四种模式分别试点,选择在中国的可行方案,避免盲目改革。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施鹏鹏在昨晚的“蓟门决策论坛”上称,在国际范围内,公众参与司法主要有四种模式:陪审制、参审制、技术陪审制以及观审制。
参审制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主要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参审制是陪审员既要参与事实也要参与量刑,是和职业法官一起的;而在陪审制中,陪审员只负责事实问题,法官只负责法律问题和量刑问题。
技术陪审制由法学专家、犯罪学专家、精神病专家等组成常设专业陪审团,负责案件的审理,目前多为理论研究;而观审制是让经一定程序选出的普通民众担任“观审员”,全程参与重罪案件审判程序。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陪审员的职责分配上类似于参审制,但是在陪审员人数、遴选机制等方面又不同于欧洲大陆的参审制。
人民陪审员由普通公民担任,可矫正职业法官因长期职业习惯所形成的偏颇和执拗。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往往凭借自己的社会经验和一般理性,能够比较恰当地判断证言的真假、证据的真伪及事实真相。
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陪审工作形式化现象普遍存在。制度设计上也还存在缺陷,如使用范围不确定、遴选程序不民主、职务任期不合理、裁判权责不清晰、经费保障不充分等,应进一步深化改革。
施鹏鹏建议,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从文化的相似性角度考虑,建议在中国推进参审制。
但专家强调,为了谨慎推进改革,能服众,四种模式均应试验。可在部分地区分别试点,如实践证明某种方案确实可行,在时机成熟并予以完善后再推广。
实验期限可设为5年。
其他建议尽快制定《人民陪审员法》
施鹏鹏还提出,还应考虑制定《人民陪审员法》,为人民陪审员审判提供制度保障和程序规制,对一些问题进行明确规范。
如适用范围是仅限于刑事诉讼还是扩及三大诉讼?遴选程序是否采用随机遴选?是否设立更有保障的陪审员经济补偿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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