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难、求助难、保护难、预防难”困扰受害者
本报讯 (记者章程 通讯员张浩、江维欣)因家暴引发的婚姻问题、人身伤害,甚至是杀人案件屡见不鲜,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萝岗区检察院获悉,该院自2012年1月至今年3月,共批捕因家暴引起的刑事案件7件7人,罪名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经办检察官指出,涉及家暴类案件普遍存在“发现难、求助难、保护难、预防难”四大特点。
面对家暴存在的问题,经办检察官建议,应制定统一权威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并确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案件的管辖、分工及处理程序。
发现难:家暴行为具较高隐蔽性
分析近年来经办的涉暴刑事案件,检察官表示,案件中遭受家暴的家庭成员许多都不愿意将家暴的情况为外人所知,并且为避免遭受到更为严重的暴力侵害,很少有受害者会主动向外界求助。
亦有未成年受害人由于年龄小、精神及经济皆依赖于施暴者并且缺乏自助能力,而不知、不能向司法机关求助。此类案件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使得暴力行为不易被外人察觉,且受害者长时间处于无法防备状态,使得其危害性比其他案件更大。
求助难:近六成案件有长期家暴
在家暴演变为刑事案件,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家暴与自诉案件中的虐待罪以及家庭纠纷很难区分清楚,遭受家暴的家庭成员向外界求助时容易因不易提出有效证据而难以界定家暴。
据萝岗检察院统计,该院近年承办的由家暴引起的刑事案件中,案发前已存在长期家暴史的案件占比为57.1%。
在一案例中,高某长期遭受丈夫的暴力虐待。对此,高某多次报警求助。但因为没有有效证据,最后都没能将丈夫绳之以法。后来有一次,高某被丈夫殴打后,为防止再次遭受家暴,冲动之下用水果刀将丈夫刺伤致死。最终,高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保护难:罪名多为侵犯人身权利
经办检察官指出,实施家暴的形式往往多样,有肉体损伤、性攻击以及精神折磨等。但因双方生活在一起,对遭受家暴的家庭成员进行有效保护较为困难。
检察官说到一宗案子,妻子为了躲避丈夫姜某的暴力虐待,只身一人来到广州打工。一日姜某由贵州老家来到广州,要求妻子和他回家但遭到对方拒绝。姜某愤怒之下竟用菜刀在一餐馆外对妻子实施追砍。最终,姜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预防难:施暴者较多有精神病史
经办检察官指出,近年萝岗检察院承办的由家暴引起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男性的比例高达85.7%,而其中确认有精神病史的占比33.3%。
一案例中,男子林某怀疑妻子有外遇,夫妻关系日渐恶化。在一次因琐事引起的争吵中,林某徒手扼住妻子颈部致其窒息死亡。
经鉴定,林某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最终,林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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