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云南网消息,9月26日下午,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昆明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许可对云南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李云忠、刘毓新、李正昌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确认许可检察机关对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李云忠、刘毓新、李正昌采取强制措施。
经初步查明,自2009年4月至2014年6月,李云忠在担任曲靖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曲靖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协调建设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拨付,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收受他人贿赂1123余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涉嫌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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