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27日),有知情人向我们第一新闻反映,9月17日下午,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五名干部职工,在下班期间,开着公务车辆,在长安区一家酒店饮酒聚餐,其中一名干部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事发后,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的领导,仅对五名当事人每人罚款200元了事。公务人员下班期间开着公车,还酒后滋事,领导仅对当事人作出经济处罚,这样的处罚合适吗?处罚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知情人说,9月17号下午下班期间,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细柳管理站副站长赵征驾驶陕A63Y35公务车辆,与本单位子午管理站副站长杨晓钧、维修驾培科副科长杨纪元、郭杜管理站副站长周杰、稽查一大队王柯程,在韦曲一家饭店聚餐。
爆料人:他们在韦曲一个饭馆吃饭呢,然后酒喝得有点大,出来跟别人发生点口角,发生口角把人家车玻璃弄碎了,他们单位对这几个人罚款200元,感觉处罚有点轻了。
记者:单位只罚款没有别的处分?
爆料人:好像没有。
下班期间开公车外出就餐,还酒后滋事,单位为何对当事人只作出经济处罚呢?带着疑问,记者来到了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王正英告诉记者,经调查,聚餐的五名职工中,有四人是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基层领导,聚餐期间确实喝了两瓶白酒,餐费由子午管理站副站长杨晓钧个人支付。发生纠纷后,五人中有两人自行离开,其余三人被随后赶到的民警带回韦曲派出所配合调查,酒醒后回家。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在第二天知道这一情况,并在9月19号作出处理决定。
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王正英:咱们交通运输管理所五名职工在下班期间聚餐,开公务车,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交通运输管理所对五人进行了劳动纪律处罚,每人罚款200元,对个人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对所在单位取消评优资格。
王正英告诉记者,下班期间开公务车和酒后滋事的当事人是党员,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这一级党支部无权对他们作出党内处分。因此,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依据本单位规定:《西安市长安区运管系统工作、劳动纪律制度》对五名当事人作出了包括经济处罚、书面检查等五项处理决定。由于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事发后没有将这一情况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因此,9月26日长安区交通运输局党委也对两名主管领导作出了处理。目前,西安市长安区纪委正在介入调查。
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王正英:局党委了解到情况后,高度重视,成立调查小组,对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书记、站长,进行了诫勉谈话,对下班期间开公车的当事人进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酒后滋事的当事人进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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