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南方日报记者赵琦玉 实习生万晓华 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原主任谢鹏飞涉嫌受贿罪一案,昨日在省高院二审第二次开庭。控辩双方就被告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该案未当庭宣判。
公诉人举证9月1日省纪委新出具的谢鹏飞接受调查阶段情况说明的材料,认为谢鹏飞接受组织调查后供述受贿事实以及提供某官员受贿的线索不符合自首、立功情节的规定。对此,谢鹏飞称,接受调查期间自己不清楚纪委掌握哪些情况,但主动供述受贿事实。对于是否认定立功,谢鹏飞及其辩护人认为,提供线索一经查实应该被视为立功。
谢鹏飞最后陈述时语气低沉,在说到自己受贿行为的恶劣影响时甚至几度哽咽;在向家人致歉时,流下了泪水。
受贿千余万一审获刑14年
去年11月6日潮州中院对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省发展研究中心原主任谢鹏飞涉嫌受贿罪案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至2012年谢鹏飞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兼省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地位影响力,为郑少武等人(均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受贿作案共20宗,收受贿赂款共计1700万余元。
起诉书指控,谢鹏飞利用人脉资源替行贿者“办事”,收受好处,行贿者多为企业负责人,谢鹏飞利用职务身份与当地相关部门负责人“通气”,使行贿者获得好处;谢鹏飞还为清远市委原副秘书长李晋锋、佛山市公安局公共交通管理局原局长张沛忠等人的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一审法院潮州中院认定,被告人谢鹏飞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356万元、港币235万元、美金21万元。谢鹏飞归案后能积极退缴赃款,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并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决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万元。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被告人谢鹏飞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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