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带着猴子去外地表演就是犯了“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连日来,由4名河南省新野县猴戏艺人被判刑带来的这一问题,引发全国媒体关注,坊间争议很大。(见昨日《大河报》)
为养家糊口,自古以来就有人利用驯养的猴子在街头表演,俗称“耍猴的”,说是一种江湖职业,倒不如说是一种爱好和乞讨方式,基本上是靠围观路人的施舍,连生意都称不上,从未听说“耍猴”会导致犯罪。在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的现在,通过法规对这一行业进行规范与约束非常必要,要求这一“职业”办理相关手续无可厚非,但这并不意味着手续不太全就一定属于违法犯罪。据此来看,黑龙江警方的做法非但经不起推敲,还涉嫌“报复性执法”。
当地警方第一次出面驱赶时耍猴人没有离开,第二次驱赶时因双方发生纠葛,警方便连人带猴全部“抓”到了派出所,在耍猴人持有动物驯养证的情况下又以没办运输证为由,以“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将4人刑事拘留,还扣押了他们身上仅有的6200元钱,经过长期训练从事表演的猕猴也被警方送进当地动物园,这样的“欲加之罪”在当地警方的回应中被描述成“根据群众的投诉,履行正常调查”。
被列入国家非遗项目的“新野猴戏”,具有丰富的地方文化内涵,即使缺少必要的“野生动物运输证”,即使违法需要“正常调查”,也无需采用强制措施,相关法律人士也认为予以行政处理最为恰当,黑龙江警方故意“小题大做”,真实目的更让人生疑,尤其是拘留30天之后警方才报请检察机关进行批捕,这样一个极其微小的案件,何至于要刑事拘留当事人?又何至于调查30天?在批捕没有得到检察机关批准后,警方又突然改变态度,拒绝当事人指定的人士担保,强行将扣押的6200元钱作为担保费用,主动为其办理“取保候审”,而经过长期驯养正常表演的猴子,被扣押后因得不到妥善喂养,导致一只死亡,警方不仅拒绝赔偿,还声称是“正常死亡”!
诚然,街头贫穷艺人也不应违法,但他们绝对不是执法部门可以“恶意执法”随意拿捏的羔羊,警方对此“重拳打击”,就是因为耍猴者撤离太慢,有伤他们的威严,涉嫌“报复性执法”,这种执法态度,必须受到谴责。 朱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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