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星(前排左一)和另外33名被告人一同受审。通讯员供图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郑思思) 昨日,广东省高院对惠州胡伟星等人涉黑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维持了一审对胡伟星等22人的定罪量刑,同时对杨华意等8人的部分定罪或量刑予以改判。
胡伟星等34人涉黑一案,广州市中院于今年5月15日一审宣判,认定胡伟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罚金50万元;其余33名被告人中,有2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到1年7个月不等的刑罚,3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4人因所犯罪行超过法定追诉期限且不属必须追诉的情形而被裁定终止审理。胡伟星等5人被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16名刑事被告人及1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昨日作出了终审判决。
广东省高院对一审在刑事部分判决中认定的胡伟星等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伤害等罪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认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了胡伟星等9人的上诉理由。同时,采纳了杨华意等7人的部分上诉理由,依法对杨华意等8人(包括1名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定罪或量刑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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