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张某等人酒后在KTV不满被催促退房与服务员发生争斗,并将4名执勤民警打成轻微伤。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判处张某等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8个月不等。
2013年12月29日晚11时许,张某等4名男子酒后到房山区窦店镇的一家KTV唱歌。次日凌晨1时许,他们不满服务员催促退房并让他们离开,与多名服务员发生争斗。窦店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理,张某等3名男子打骂民警。
据民警证言,他们在制服张某等人时,对方反抗并一直骂民警是狗,对民警进行殴打,还咬民警的手。民警遂给值班所长打电话请求增援。值班所长带人赶到现场,要求张某等人配合民警到派出所调查,对方依旧反抗不配合,最终被强制带到派出所。经鉴定,4名民警和6名服务员均构成轻微伤。
房山法院认为,张某等4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他们中有3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多名民警轻微伤,又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一审判处4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8个月不等。宣判后,一名被告人上诉被二中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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