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0月10日电(记者韦慧、裘立华)浙江省平湖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引发受贿一案10月9日在浙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引发有期徒刑11年9个月,并没收财产20万元;退缴的受贿款50万元予以没收,其余受贿款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
据悉,2014年2月23日,陈引发因涉嫌受贿罪经嘉兴市检察院决定,由嘉兴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浙江省检察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陈引发在担任平湖市林埭镇党委书记、农业经济局局长、独山港镇党委书记、独山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在企业经营、荣誉评比、申请农业补贴、扩建征地、协调税务处罚、码头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1079154.41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引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079154.41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作者:韦慧 裘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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