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10月10日电 (谢威利 刘贤)因车主未按期还银行按揭,汽车销售公司“设计”擅自扣留车主购买的奥迪车,车主起诉至法院。记者10日从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汽车销售公司10日内返还汽车。
2012年11月6日,陈益和徐娟以陈益的名义向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奥迪A4轿车,双方约定购车总价款为30.2万余元,陈益和徐娟先行支付了9.1万元首付款,剩余的款项由陈益委托汽车销售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汽车销售公司为陈益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之后,陈益与银行签订了购车专用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透支购车款21.1万余元,陈益每月需还款6500余元,陈益以该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办理了抵押。
2013年1月底,汽车销售公司告知陈益和徐娟汽车的电子号牌有故障,需要矫正。陈益就委托自己的朋友颜某将车开到汽车销售公司办理相关事宜,颜某将车开到汽车销售公司后,汽车销售公司以陈益未按期向银行还款为由将汽车扣留,未向颜某出具任何扣车手续。
2013年8月底,协调无果后,陈益和徐娟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奥迪车并赔偿相应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将车卖给陈益和徐娟后,该车的所有权自汽车交付之日起即转移给陈益和徐娟,汽车销售公司将该车非法扣留,侵犯了陈益和徐娟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将车返还给陈益和徐娟。至于陈益和徐娟主张的损失,因未举示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起10日内返还奥迪车。
一审宣判后,汽车销售公司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于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解释,我国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将奥迪车出售给陈益和徐娟并交付,物权就发生移转,即使汽车销售公司在陈益办理汽车贷款时提供了保证担保,也无权私自扣留该汽车。(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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