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马超 通讯员陈向东 顾建兵 10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港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陆金山受贿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陆金山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现年58岁的陆金山,大专文化,案发前任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2002年至2013年期间,陆金山利用担任南通市港闸区闸西乡副乡长、天生港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及主任、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局长、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之便,为南通市亚联针织染整有限公司、南通市佳丽染整有限公司等公司在购买破产企业资产、协调供汽纠纷、返还征地款、调解用地纠纷、安全生产监督等方面提供便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相关负责人官某、周某等人所送人民币、返利卡共计人民币118600元、美元1000元、澳大利亚元2000元,归其个人或家人使用。
案发后,陆金山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0元。
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金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陆金山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陆金山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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