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韶关10月11日电 (李凌 汪次安 陈艳)广东南雄市法院11日向媒体通报,该市某中学一名不满14周岁的初2女生被人强暴后,施暴者亲属与被害人亲属想以2万元私了,并要求警方撤案,被警方依法拒绝。目前,该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施暴男子曾华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南雄市法院通报称:2011年1月14日,南雄市某中学初二女生谭某与同班女同学雷某下午放学后,在校门口搭乘雷某男朋友李某的摩托车一起来到南雄市某旅馆开房住宿,雷某与李某同住一间房,谭某独住一间房。
当晚半夜时分,李某的朋友曾华来到该旅馆,由李某开启谭某所住的房门,进入到谭某住宿的房间里,强行与谭某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李某带谭某和雷某来到他与曾华做装修的工地。经李某介绍,曾华得知谭某是南雄市某中学未满14周岁的初二女生。晚上谭某提出要回家,但曾华不让,声称要回去就打死她,谭某只好又随他们回到旅馆,曾华与谭某同睡一张床。第三天晚上,曾华欲再次与谭某发生性关系,谭某不从并叫喊求助,曾华便用手捂住谭某的嘴,再次强行与谭某发生关系。
1月17日,谭某等人在某商店门口碰到谭某的表姐,谭某的表姐才把谭某带回家,其家人了解情况后向警方报警,曾华得知情况后而潜逃。2013年3月,曾华的父亲找到谭某的亲属,试图以2万元私了,并与谭某的亲属一同要求警方撤案,被警方依法拒绝。
2013年3月29日,南雄市警方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曾华在南雄市主田镇棉土窝矿出现,立即组织人员前往将其抓获归案
南雄市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曾华以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谭某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谭某发生性关系,是被害人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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