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谋绑架儿童勒索钱财,因没有合适的作案对象,西安某高校大四学生孙晶磊竟将同校学妹骗到民房残忍杀害并向死者家属索要赎金。近日,经最高法院核准,孙晶磊被执行死刑。
孙晶磊与被害人倪某都是陕西某高校在校学生。2012年初,孙晶磊因为缺钱,预谋绑架学校附近的儿童后勒索钱财,因没有找到作案对象,遂决定绑架杀害倪某某后勒索钱财,并选择了作案地点,准备了作案工具。
同年3月24日晚10时许,孙晶磊以搬东西为由将倪某骗至学校附近的草店村198号民房内,趁倪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布条勒住倪的脖子,倪反抗,孙晶磊将其摔倒后,双手紧扼倪的颈部,致倪某当场死亡。孙晶磊恐其不死,又用布条填塞其口部,将尸体捆绑后藏于床箱内。3月25日,孙晶磊购买装尸用的编织袋,将倪某某的尸体装入编织袋,抛尸于草店村郑西高铁高架桥下废弃的民房内。
为防止尸体被发现,3月26日,孙晶磊再次来到抛尸地点,用砖块将尸体掩埋。返回学校后,孙晶磊将倪某的手机和学生证抛弃于公寓厕所下水管道,并将倪某的手机卡插入所借同学的手机内,冒充学校老师与倪某母亲联系,谎称倪某遭遇车祸,让家属准备手术费用,并赶到西安。
次日,孙晶磊再次短信联系倪某之母,称倪某被绑架,索要赎金8万元。当日,公安机关将孙晶磊抓获,并在其指认下发现了倪某的尸体及案发现场。经法医鉴定,倪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2年11月,西安市中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孙晶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孙晶磊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5日,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12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认为孙晶磊绑架杀人的行为成立,且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照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条款依法作了核准。
(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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