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杨秀伟 台山市安监局原监督管理股股长温某在任职期间玩忽职守,放松对采石场监管工作,在一家石场出现3名工人死亡的事故后被追究刑责。江门市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审结该案,决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温某同时被控受贿7万元并在一审时被定罪,数罪并罚判刑7年,其上诉后,江门中院认定该款系借款,遂改判并适用缓刑。
两年来经历一审、二审、重审
该案自2012年以来经历了一审、二审、重审等程序,台山市法院分别在2012年10月认定温某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江门中院在2013年4月将该案发回重审,台山市法院2014年1月再认定温某构成两罪,温某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无罪,上诉要求改判。江门中院2014年4月、6月两次开庭审理该案,日前终审采纳温某部分辩解意见,认为其未犯受贿罪,但构成玩忽职守罪。
温某在2011年间担任台山市安监局监督管理股股长,当年其曾多次与局领导及国土、公安等部门人员到台山市汶村镇沙奇老巷尾石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多次发现该石场存在事故隐患,没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的要求分层分级开采、开采坡度大、对员工安全知识培训不足。虽然其每次都提出整改措施,但没有跟踪落实,且在全市非煤矿山停产停业整顿期间,同意该石场复工生产。2011年12月,台山市国土、安监联合检查时发现该石场仍没有设立水平台阶开采,遂作出20天内的整改决定。但该石场没有按要求整改,2012年1月3日在开采爆破作业后发生山体坍塌,造成3名工人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
温某辩称,其曾7次监督检查事发石场并提出整改意见,但跟踪落实该石场整改的部门实际为汶村镇安监局,同时其也无权审批同意石场复产,依照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已经查处后发生的事故,安监人员不担责。
终审决定撤销原判受贿罪部分
检方同时指控温某犯有受贿罪,指其利用职务便利,在无正当合理事由、没有出具借据的情况下,先后于2011年12月和2012年3月间以借款为名,分别向冲蒌镇三和石场的经营者陶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和四九镇南村二石场的经营者郑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用于其日常开支。
温某被捕后,其家属向检方退赃7万元,但温某认为该7万元实际是借款而非贿赂款。其因为母亲治病和装修新居而向陶某、郑某借款,但并没有为陶某、郑某石场谋取利益,家属也已还清该7万元借款。陶某在接受调查时也称该款系借款,因其与温某都是部队转业的战友,结识多年,而温某任职安监局,借款给温某,也方便其石场日后开展工作。郑某也同样确认该款系借款。
江门中院终审认为,温某辩解与陶某、郑某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同时没有证据证明温某帮助陶某、郑某石场复产,可以认定该7万元系借款,因此温某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而温某存在没有依法查处整顿事发石场的情况,江门市政府调查报告中认定温某对石场3日死亡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台山市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7年,江门中院终审决定撤销原判受贿罪部分,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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