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10月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法前年、去年分别公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集中知识产权保护、打击犯罪的,而这次的《规定》更为“接地气”,调整的是公民的网络民事权益。或者说,最高法的这项《规定》要解决的是公民遭到网络诽谤、侵权时该怎么办的问题。
这次《规定》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公民起诉网站侵权,法院可责令网站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友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如果网站拒不提供,那么法院有权依法处罚网站。
众所周知,网络世界具有隐蔽性,公民受到恶意诽谤,却难以凭一己之力查出是何人所为。另一方面,有的网站还滥用“避风港”原则,以诽谤内容是网友发布、不是网站行为为由规避责任。而且,此前不少法院对于网络侵权案件,往往也要求原告提供侵权者的具体个人信息,才能立案,这导致很多公民的维权陷入僵局。
《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明明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隐私权等很多权利,但当公民遭遇网络恶意攻击、诽谤时,却找不到合适的救济手段。这也导致更多的不逞之徒躲在电脑后面兴风作浪,严重败坏了互联网的社会风气。
“有权利,必得有救济”,为解决“维权天花板”问题,这次《规定》祭出了关键一着:责令网站方提供涉嫌侵权信息的发布者的个人信息,结合之前已完成的“互联网实名制”工作,将把网络行为一揽子纳入司法轨道中,是非对错由法律做出终局性的裁判,任何人都不能藏在暗处“放黑枪”,都得站在司法的阳光之下。
还值得一说的是,这次最高法的《规定》并不仅是“限权”,更是强调不同主体之间、不同权利之间的平衡。比如,《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公民有权通知网站删除、屏蔽侵权信息。这次的《规定》丰富了这个规定:一是公民要求网站删除侵权信息,要向网站提供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删除理由;二是,被删除信息者也能得到权利救济,可以要求网站公布删除的通知内容;如果发生错误删除,也有权追究通知删帖者的责任。这就实现了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公民名誉权与公民言论权的统一及协调。
这次《规定》作为民事领域的司法解释,还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位的。《规定》通过司法政策,责令网站公布涉嫌侵权者的信息,揭下了互联网暧昧的面纱,将一切是非对错置于司法的天平下,从而实现了虚拟世界的法治化,更打破了网络维权的玻璃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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