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法院16日披露,该院对广受社会关注的上杭县水利局原副局长肖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75000元。
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肖某在担任上杭县水利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叶某、傅某、谢某等人送的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79.5万元,为他人在工程承包、工程招标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肖某在代表上杭县水利局和某技术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他人帮助收集基础资料的手段骗取41500元的公共财产并占为己有。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肖某与黄某、温某等人商议通过虚增上杭县某水厂平基工程量套取公款发放补贴。
后在工程承接中,被告人肖某与黄某、温某等人通过虚增5%石方比例的方式套取工程款人民币11726.2元,该款由被告人肖某与黄某、温某、陈某用于私分及其他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且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并在案发后退出了部分赃款,对被告人肖某所犯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对所犯贪污罪予以减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陈立烽袁英张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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