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先行赔付60万 法院判试驾人承担36万
晨报讯(记者 颜斐)樊某试驾汽车过程中撞伤了行人,4S店赔偿伤者近60万元后,又向樊某追偿损失。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判决樊某承担60%的责任,需赔偿4S店36万余元。
2012年9月23日,樊某与通州区梨园地区某汽车4S店签订试驾协议,后在试驾过程中撞伤了行人刘某。经交管部门认定,樊某与刘某负同等责任。去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樊某、4S店及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177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4S店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销售者,组织潜在购车人进行试驾属于商业行为,且在试驾过程中对于试驾路线并未向樊某进行充分的介绍、说明,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樊某、4S店连带赔偿刘某近60万元,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今年4月,4S店在折算车辆的修理费后给付刘某赔偿款共计55万余元。之后,4S店又起诉要求樊某偿还4S店代为赔偿的各项赔偿金及车辆的存放费、拖车费共计约60万元。
樊某表示,试驾协议中对于4S店的免责内容明显属于霸王条款,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此次试驾实际路线与试驾协议中载明的路线并不一致,4S店并未尽到充分说明试驾路线的责任和审慎注意的义务,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方,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樊某还称,他因此事故与女友分手,还丢了工作,已无赔偿能力。
法院认为,4S店与樊某签订的试驾协议系4S店制作的格式合同,该合同中关于损失承担的约定条款属于免除4S店责任、加重樊某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樊某作为车辆驾驶员,对驾驶安全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和确保安全的责任,是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方。4S店提供的试驾协议载明的试驾路线与实际路线并不一致,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对实际试驾路线向樊某做了充分说明,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案情,法院确定樊某承担60%的责任并据此判决给付4S店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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