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于10月17日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为落实《退市意见》的相关制度安排,沪深两大交易所均对《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上证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的重点和亮点主要是两方面,即一方面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充分尊重并保护市场主体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退市决定,为建立更顺畅的能上能下的退市机制提供了基础和空间;另外就是新增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将投资者和市场反映最强烈的欺诈发行和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违规事件,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要求。
为了防止涉嫌重大违法公司的相关主体在被立案稽查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逃避依法应承担的违法违规责任,新《上市规则》中新增关于限制涉嫌重大违法公司的相关主体减持股份行为的规定。新《上市规则》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在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后,形成案件调查结论之前,应当遵守公开承诺,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并就此明确了具体实施程序,以确保相关责任主体在需承担责任时有相应的财产可供补偿受害的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上证所此次发布的新《上市规则》强化自主退市公司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为防范恶意主动退市,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减少主动退市的随意性,新《上市规则》要求,审议主动退市事项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于重新上市的条件,上证所表示主要财务指标要求与IPO等同。上证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中,按照高于借壳上市但低于IPO的标准,制定了重新上市条件,为退市公司重新回到交易所市场提供了相对宽松的途径。
上证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将根据《退市意见》和新《上市规则》的规定,尽快修订上证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退市相关配套规则,保障各项具体制度安排及时落实。今日,上证所已同步就上述退市配套规则的修订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此同时,深交所也对《上市规则》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在原规定“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基础上,增加了“须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规定。
另外深交所新的《上市规则》也明确了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公司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的条件。对有关“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规定予以细化,对“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安排。与此同时,对于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期间的风险提示也更为严格,而对重新上市的申请复核程序则增设了申请人对重新上市有关决定的复核程序,充分保护申请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证券交易所是实施退市制度的责任主体。深交所将按照《退市意见》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尽快修订出台退市整理期、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配套规则,切实加大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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