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起诉人社局败诉
去年,启东一男子连某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先后在两家医院接受治疗,后来,他感觉病情有所好转就没按医嘱住院治疗,结果,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当地人社部门将其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10月1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连某符合工伤法定条件,该单位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通讯员 顾建兵 殷勤 现代快报记者 严君臣
2013年3月,连某受聘一家船舶工程公司,同年5月5日下午2时30分,连某在该公司码头上工作时突发疾病。在工友的陪同下,连某先后去启东市寅阳镇医院,及启东市汇龙镇医院治疗。
但在稍感病情有所好转后,连某未遵医嘱住院治疗。当天21时左右,连某病情突然加重,妻子就近送他到小诊所输液。不久,连某就昏倒在床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11月,连某的妻子李女士向启东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但船舶公司认为,连某虽然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但其未遵医嘱住院治疗,属于拒绝治疗。此外,连某再次发病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不应享受工伤保障待遇,遂向海门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后经海门市法院审理认为,连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的病情,而其疏忽病情的严重性导致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仅是其死亡的间接原因。在整个治疗的过程中,鉴于连某本身对疾病治疗医学知识的认知能力,其虽然在选择治疗机构对象及治疗方式上存有过失,但不影响工伤认定。最终,该院判决维持启东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近日,船舶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据南通中院承办法官张祺炜介绍,一般来说,只有患病职工在明知如果不治疗病情将恶化而自愿放弃治疗,或者医生强烈建议继续治疗而患病职工明确表示拒绝,方才构成拒绝治疗。
就本案而言,连某在经过治疗后,感觉自己病情有所好转,其要求离院回家是符合常理的,且连某在病情加重时,亦主动去小诊所输液治疗。在这种情况下,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立法目的出发,就不能认定连某系自己放弃治疗或拒绝治疗,故认定连某的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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