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记者方历娇 通讯员彭晓萌)武汉一经贸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从银行骗取100万元贷款后,并没有按照约定使用、归还,而是用于个人还债和炒股。记者昨从武汉市中院获悉,张某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刑11年。
2011年6月,因公司经营不善,急需资金,张某以法人代表身份,与其他同行公司的法人代表组成联保小组,通过联保体共同担保等方式,向银行申请经营性贷款。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张某伪造与其他公司的购销合同、财物报表和资金流水单等文件资料,取得银行信任,最终以购买钢材为由,从银行获得100万元贷款。
获得贷款后,张某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而是用于个人还债和炒股。2012年6月贷款到期后,张某拒不归还本金,在银行多次催讨后,仅归还12万元。
去年,张某因犯贷款诈骗罪,被江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武汉市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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