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就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规定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都是违法的;不但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及一切违法的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但是,公捕公判大会非但没有被禁止住,反而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入刑后仍大行其道,不仅令人费解,更引人深思。
法律只有惩罚人的功能,而没有羞辱人的义务。以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尊严为代价,来显示法律的威力,其实是制造“法律恐怖”。在法治国家,法律是一种规则 ,是一种程序,是人类文明进程中形成的理性的社会文化。公捕公判大会无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尊严 ,不但挽救、教育不了人,反而把人往绝路上推,是非正义的“广场司法”,震慑效果再好也不过是“多数人的暴政”而已。如果公捕公判能起到震慑犯罪的效果,那么“表哥”、“房叔”、“车爷”等腐败官员是否更需要震慑一下?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公平正义。如果程序正义无法得到保障,实体公平正义往往就会失去其赖以存在的基础,那种“只要结果正确,无论过程、方法和程序怎样都无所谓”的观念最终必然导致所有的权利都成浮云。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法治社会岂能把“一个仅有犯罪嫌疑的人”绑到广场上滥施法外之刑呢?所以,公捕公判大会该“歇一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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