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20岁的男子阿华和朋友阿权、阿海(均另案处理)商议抢劫单身女性财物,由阿华出面英雄救美,然后将其带至偏僻处欲实施奸淫。虽强奸未遂,但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近日,增城市法院以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阿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后,阿华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9月11日23时许,阿华伙同阿权、阿海,经商量策划后,携带刀具到增城市新塘镇上邵村天桥处实施抢劫,深夜一个人路过的小雪成了他们的抢劫目标。三人见小雪人长得靓丽,便决定由阿权、阿海实施抢劫,阿华出面扮演“英雄救美”获得小雪好感。阿权、阿海抢走了小雪的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随后,阿华出来英雄救美,将阿权和阿海赶跑。阿华将小雪带到公路边草丛等偏僻路段,意欲诱使小雪发生性关系,被小雪拒绝。阿华恼羞成怒,欲采取暴力强奸小雪,小雪死命不从,并以“撞车自杀”相抗。阿华眼见阴谋不成,又怕把事情闹大,就停止了对被害人的继续侵害。
庭审中,被告人阿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辩解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共同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阿华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阿华在实施强奸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阿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最终,增城市法院判决阿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记者凌越、通讯员刘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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