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盐城10月23日电 (谷华 鞠燕华 徐正康)江苏滨海县一家三口在河道闸口钓鱼休闲,不幸全部溺水身亡,后死者亲属向闸口管理部门索赔265万元。23日,记者从滨海法院了解到,法院认为管理方在事故发生地设有“禁止捕鱼”、“严禁游泳”等警示标志,已尽到了管理责任,最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管理方赔偿10万元。
2014年3月26日,家住滨海县城的张某夫妇带着年仅四岁的儿子,来到该县某乡村一条河道的闸口钓鱼休闲,不料发生惨剧,一家三口全部溺水身亡。中新网以《江苏滨海一家三口在河岸垂钓休闲不幸落水全部溺亡》为题详细报道过此事。
事发后,张某的亲属认为张某三人死亡与负责维护管理该闸口的盐城市某引水调度闸管理所有直接因果关系,向其索赔各项损失合计2658850元。“调度闸管理所没有在水泥板护坡处加护栏、没有垂钓警示标志,摄像头不修理,无人值班致人损害,对排水系统建设维护、管理瑕疵与损害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庭上,被告调度闸管理所辩称,其作为盐城市水利局下属单位,职责是废黄河引调度工作,对该闸进行管理使用、维护、防汛、防破坏,事故闸口的护坡上有白漆喷写的“严禁捕鱼”,是警告他人不得在此钓鱼,但死者张某违背警告在此钓鱼,导致一家人不幸遇难,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事发地属于被告管理范围,且事发地河对岸装有一个球形探头,主要用于汛期监控水位和工程状况,2013年12月份工程项目部在实施维修项目过程中,操作不慎影响了监控正常使用,事故发生时尚未进行修复。再查明,事发地点有明显的用白漆书写的“禁止捕鱼”、“严禁游泳”等警示标志。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张某夫妇作为完全行为能力当事人,带着需要日常监护的小孩,无视警示标志擅自在闸口护坡下钓鱼玩耍,后因不慎先后溺水身亡,虽惨剧的真相已无法还原,但父母对孩子的死亡应负重大责任,最终因施救方法不当导致全家溺亡的严重后果,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作为管理方,在坡堤上设有明显警示标志,尽到了维护管理的责任。原告认为事发区域监控损坏未及时修理,以及被告工作人员日常巡查工作不到位而未能预见和发现险情等不作为,与死者死亡有直接关系的理由。
综上,法院根据该案现在事实及证据结合实际情况,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明显偏高,被告应予适当赔偿,遂一审判决被告一个月内赔偿原告100000元。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