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公司董事长获刑19年
重庆晚报讯 位于忠县的重庆某农药有限公司通过公司员工、亲友、借款人口口相传,或向介绍借款人支付中介费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传递该公司借款信息,以月息2分至1角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书面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向不特定的200余人和单位,公开或变相公开吸收公众存款1.27亿余元,还骗取工程保证金970万元。近日,忠县法院对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胡某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判决,判处重庆某农药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胡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28万元。
经审理查明,重庆某农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24日,注册资本1200万元,其中胡某出资648万元,持股54%,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
2006年起,该公司准备进行高效生态有机复混肥技改扩能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在忠县乌杨镇工业园区内。2010年2月,该公司办理了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国土预审许可、环评报告等手续,而土地出让金未交纳,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尚未办理。在项目选址期间,实际用地面积和位置尚不明确。
该公司隐瞒项目的手续尚未办理完毕,不具备工程开工条件和公司资金严重不足的事实,将项目对外发包,陆续与多家单位及个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保证金970万元,主要用于偿还公司的高额借款、支付高额利息。
另外,自2007年以来该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不足和高额借款需要偿还、高额利息需要支付的问题,向不特定的200余人和单位公开或变相公开吸收公众存款1.27亿余元。现已还本金4500万余元,已还利息7000万余元,尚欠本金8000万余元未偿还。
2012年,该公司通过担保公司贷款800万元。担保公司发现该公司不能及时支付贷款利息,就按照规定检查贷款资金用途,要求公司提供相关凭证,该公司胡某还安排工作人员伪造一张电汇凭证。
一审宣判后,胡某上诉至市二中院。近日,市二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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