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马超 通讯员赵德传 许昌盛 近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对该县原统战部部长凌某某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凌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对于犯罪所得人民币25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据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凌某某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担任中共盱眙县铁佛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主持党委、人大全面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丁某某等六人25万元人民币,并为这些人在土地开发建设、职务升迁提拔、地产转让等方面谋取利益。
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盱眙县铁佛镇单位书记、人大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内,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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