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孙乾张剑)俗称“民告官法”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昨天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
三审稿拟适当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对“民告官不见官”的情形作了惩罚性规定,人民法院可作出对“一把手”处分的司法建议。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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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主体范围扩大
此前二审稿规定,行政机关包括依照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
此次三审稿修改为: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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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纳入受案范围
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等行政合同纳入受案范围。三审稿把部分行政合同纳入受案范围,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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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官不见官”或被处分
行政诉讼法有时会面临“告官不见官”的尴尬,有些行政机关不到庭应诉,或中途随意退庭。对此,三审稿将二审稿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修改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适当避免了不应诉情况。另外,法律委员会建议,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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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跨区管辖范围扩大
二审稿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法律委员会此次建议将“基层法院”改为“法院”。这意味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专家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表示,将跨行政区划审理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扩大到中院,意味着既跨区域又跨级别,可在审理过程中减少外部干扰,并提高行政机关的应诉积极性。
5
行政机关迫使原告撤诉将被追责
针对有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三审稿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解读
焦洪昌表示,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不能干预立案,从源头上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与中央一直要求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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