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处于全民高度关注的镁光灯之下。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提高行贿罪的犯罪成本,将“从宽”门槛提高,加入了经济处罚;此外,增加了向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处罚规定,以约束领导干部身边人。
行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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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类行贿罪增罚金让行贿人吐出获利
对于行贿犯罪行为,现行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此,草案在上述条文基础上,对“数额较大”情形的处罚也增加了“并处罚金”的条款。
此外,草案对于犯行贿罪的行为,增加了“并处罚金”的处罚。还对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的行贿行为,作为中间人的“介绍贿赂”以及单位行贿的行为均也增加了“并处罚金”的处罚规定。
>>解读
经济处罚可从源头减少行贿
在现实的贿赂案件查处过程中,行贿人往往通过贿赂官员获得了巨大利益,但由于立法缺失,很难对行贿人进行经济处罚,使其“吐出”不当获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增加“并处罚金”处罚,即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教授、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志祥指出,在对行贿者进行人身处罚的同时,加入财产刑规定,是为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在财产权上对行贿者加以打击,但实际上,行贿者往往追求的都是默许利益,也往往是经济利益,因此从经济上对行贿者加以摧毁,能够从源头上减少行贿的发生。这种规定,无论是从预防犯罪、还是从让犯罪人欲得反亏,以及强调惩罚的角度上来看,都是必要且可行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认为,因为行贿、受贿大多是财产性犯罪,以前没有设置罚金不够合理,如果这次修法能通过财产刑这一法律手段加大对行贿人的惩治力度,无疑将大大增加行贿犯罪的法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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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行贿人惩处令其难以逃脱刑罚
草案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提高犯罪成本威慑行贿者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全明说,人们一般痛恨索贿受贿行为,却认为行贿人多是“被动”一方,属于“弱势群体”。这种社会认知导致了一种恶性循环,形成一条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使腐败现象屡禁不绝。
“过去,刑法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明显轻于受贿罪,导致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现象,惩治贿赂犯罪时‘一手硬、一手软’,若不及时加以纠正,势必不利于惩治腐败犯罪。”王全明说。
近年来,葛兰素史克行贿案等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让人们看到了行贿犯罪的“主动性”以及腐蚀公权力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犯罪4397人,比去年同比上升37.6%。
王志祥教授则指出,在对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的行贿人量刑方面,草案将原先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提高了一格,改为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免除处罚的情节做了严格具体的规定。这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免除行贿人的刑事处罚的情况大量存在,“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广泛适用,因此无形中给予行贿人一种错觉,那就是“行贿是不会被判刑的”,因此,草案的修改,提高了行贿者的犯罪成本,起到了威慑作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草案加大了对行贿人员的处罚力度,规定即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也应受到处罚,对免除处罚给予了严格限制,这意味着有更多的行贿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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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领导“身边人”最严重可判刑十年
草案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草案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况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大打击范围示反腐决心
王志祥指出,这条修订内容是针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制定的,可以理解成“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这条罪名的规定,也弥补了刑法中对应关系的缺失。王志祥举例称,比如甲向已经退休的乙行贿,乙自己并不能办事,而是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让丙办事,而最终乙拿了钱而丙未拿钱,那么甲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根据草案甲就可以认定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卢勤忠认为,此次修订内容扩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范围,原来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关系密切人受贿罪,但是行贿方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此次将其列入,体现了从严打击腐败的决心。
但也有基层检察官表示担心,如果对行贿者打击过于严厉,很容易让行贿者和受贿者形成利益共同体,给查处腐败犯罪造成困难。案发前,行贿人还会不会主动检举受贿犯罪?案发后,行贿人还能不能积极配合查处受贿事实?
是滋生腐败的直接根源之一,行贿往往是受贿犯罪的始作俑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张向东认为,“对行贿犯罪惩处力度偏弱,会影响遏制腐败犯罪的效果。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是这次刑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必将对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产生积极作用。”
受贿犯罪
贪污受贿定罪处罚删除量刑数额标准
我国刑法分则中,用专章15个条款规定了贪污贿赂罪的定罪处罚。刑法前8个修正案中,只改动了15个条款中的2条,而这次修正案草案一揽子修改其中6个条款可谓“大修”。
对于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方面,草案根据各方意见,拟删除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五千、五万、十万等具体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同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只论数额难反映社会危害
李适时在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实践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因此,草案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了相应修改。
对此,王志祥进一步解释称,删掉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数额,可改变过去量刑规定较为僵死的状况。但这种具体数额的规定,是由当时的国民经济标准确定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这种数额标准已经不符合现实。而且如果只是数额进行改变,也难以适应以后经济的发展变化。因此,这种改变更为合理科学。
李适时还表示,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草案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对于继续保留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问题,王志祥指出,虽然贪污受贿也是非暴力型犯罪,但是我国在现阶段保留对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目前取消死刑时机并不成熟,若在当下马上提出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显然也是国情民意所难以接受的。
预防措施
职务犯罪受刑罚者五年内不得再入行
另外,草案还完善了预防性措施的规定,对因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其中,被禁止从事相关职
业的犯罪分子违反这一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而对于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对于上述行为单位犯罪的情况,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保安处分”入刑强化威慑
草案规定,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者,法院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对此,王志祥指出,这条规定属于“保安处分”措施,“保安处分”措施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它适用的对象不限于有犯罪行为的人,也包括有犯罪嫌疑或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
王志祥表示,对于“保安处分”的规定,通常分散在一些非刑事法律的规定中,作为附带后果进行规定。此次草案将“保安处分”写入刑法,目的是强化威慑力。
链接
国外如何对贿赂犯罪判刑
众所周知,行贿与受贿相生相连,不同国家地区对于行贿和受贿的处罚不尽相同。
据专家介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行贿与受贿两种犯罪行为同等处罚。如美国联邦有关贿赂犯罪立法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在法定刑的量刑上,对行贿和受贿两者处罚相同。在西班牙、阿根廷、新西兰、德国、日本等国家也实行行贿和受贿同罚。
华东政法大学卢勤忠教授
介绍,世界很多国家,对于行贿罪的处罚轻于受贿罪。如意大利刑法典规定,受贿罪的最高刑为20年有期徒刑,行贿罪的最高刑为受贿罪的三分之一。蒙古国刑法典规定受贿罪的最高刑是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规定行贿罪的最高刑为5年以上8年以下徒刑。另外,也有一些国家的刑法中只有对受贿罪的规定,对于行贿罪未作出规定,如丹麦、瑞典、挪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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