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提交审议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还规定,我国拟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此外,反间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间谍行为作出了明确定义。
京华时报记者孙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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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参加恐怖犯罪增加财产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昨天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就草案向会议作说明。
李适时表示,草案维护公共安全,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草案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规定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此外,对于犯上述罪行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持有恐怖主义书物将获罪
草案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拟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拟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还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知情不报行为将追究刑责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对于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况,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与此同时,草案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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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法(草案)
拟建立国家反恐情报中心
昨天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规定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
据了解,当前我国反恐怖主义斗争形势严峻复杂,暴力恐怖活动呈现出国际因素影响加大、案件多发频发、网上网下互动等新趋势。反恐怖主义工作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向实战化转型,在反恐怖主义情报、侦查、防范、应急等各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
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反恐怖主义斗争形势,需要制订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完善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同时,随着我国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对象和范围不断拓展,进一步完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有利于在国际反恐怖主义合作中把握主动。
据介绍,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对有关工作体制机制责任和安全防范、情报信息、应对处置等手段措施做了规定,是一部包括权力与责任、实体与程序的专门性法律。
在工作体制机制责任方面,草案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以及军队、武警、民兵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做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保障、监督和法律责任。
在安全防范措施方面,草案规定了宣传教育、网络安全管理、运输寄递货物信息查验、危险物品管理、防范恐怖主义融资、城乡规划和技防物防、重点目标保护、国(边)境管控与防范境外风险等措施。
在情报信息方面,草案规定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统筹有关情报信息工作。
在应对处置方面,草案规定了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明确了指挥长负责制和先期指挥权,详细规定了可以采取的各种应对处置措施。
在国际合作方面,草案规定了反恐怖主义国际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国际资金监管合作、刑事司法协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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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法(草案)
间谍行为均涉境外背景
反间谍法(草案)二审稿参照现行国家安全法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表述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间谍行为定义作出规定。草案增加规定指出: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行为。
间谍行为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四、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保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介绍,为了使反间谍法既有利于专门机关行使职权,又能规范权力运行,草案二审稿充实了规范权力行使和保障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如:草案在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要求中,增加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在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查验和查封、扣押相关设备、设施的程序中,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在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方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予以明确,以更好维护公民、组织的财产权利。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分别按照涉嫌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三类情形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理。
持专用间谍器材可定罪
在审议中,有意见指出,随着技术发展智能手机等常见电子产品也能用于窃听、窃照,草案二审稿对“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进一步界定,以防止执法随意性。据此,草案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按照二审稿规定,如若持有专用间谍器材,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于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二审稿还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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