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摘要: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探索委托第三方来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对于这一条,有法学专家表示,这一做法将使得更多平衡各方的声音,得以通过固定的管道,传送到立法程序当中,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方可“不偏不倚”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志刚表示,中国现行的立法法中,对于不同部委之间的立法权限的界定也很不清晰。目前的部门立法主要是行政立法,部委机构在制定规章的时候,会自觉不自觉考虑自己部门的利益。同时,还导致部门之间纷争不断,发生“立法久拖不决”的情况。
而在地方上,中国目前很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都是由执法的政府部门来起草。在起草过程中,把权力最大化,义务最小化的情况可能发生,公众权益受到侵害。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原副主任、著名法学家郭道晖教授表示,通过委托“非利益攸关”的第三方来起草,就可以让法规起草者站在不偏不倚的立场之上,平衡好各方的利益诉求,避免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的倾向。
修《物权法》时曾有先例
实际上,委托第三方来起草法律法规的草案在中国早已有过立法的实践。
刘志刚教授举例介绍,《物权法》当初在起草过程中,就是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民教授和社科院法学所的梁彗星教授各自组建了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经过各种观点争鸣博弈,充分吸纳法学界的不同声音,提升了立法的科学和民主含量。
“虽然有过前期实践,但立法法本身并没有做出规定。”刘志刚说,现在可能反映到立法层面加以制度化,有积极的进步意义。
据公开报道,重庆、天津、甘肃等地早在2005年之前就已经尝试过由第三方来起草法规。从各省市的时间来看,受托的第三方主要是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地方立法研究会或研究院、高校或科研单位、公司和专家学者个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四中全会的决定中还提出,“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刘志刚教授说,通过委托第三方来进行起草和评估,这一做法为立法过程中吸纳更多的声音和意见提供了固定的管道。
南都记者 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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