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原副区长吴锦明以受贿罪一审获刑6年半
企业老板想获得政府扶持资金,找他帮忙;下属想升迁,也找他帮忙;网吧老板想办理经营牌照,还是找他帮忙。广州市白云区原副区长吴锦明也乐于帮忙,并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6万元、购物卡2万元。但他却因此断送了前程,记者昨日获悉,吴锦明已被广州市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吴锦明在任职期间,曾帮多位企业老板获得政府资金上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1年,吴锦明在担任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主任、广州市白云区政府区长助理、副区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广州联炬科技企业孵化器总经理刘志军(另案处理)顺利获得国家专项扶持资金提供帮助,收受其贿送的现金3万元。
此外,吴锦明还为蓝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新华、广州易通四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骆若愚获得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提供帮助,收受张新华贿送的现金10万元和骆若愚贿送的5万元。同时,吴锦明还收受张、骆两人的节日礼金各2万元。
除了帮助企业老板获得政府资金外,吴锦明还收受下属钱财,为下属仕途升迁提供帮助。2010年7月,吴锦明在担任广州市白云区空港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广州市白云区区长助理期间,为广州市白云区空港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徐劲(另案处理)顺利晋升为正处级干部提供帮助,收受其贿送的现金10万元。
2013年7月5日吴锦明到广州市检察院投案自首。他的妻子帮他退缴了全部赃款。
据检方此前指控,2007年至2012年,吴锦明为广东新濠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穗龙承租北城酒店、通过消防整治验收、解决兴建市场场地等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40万元、美金3000元。
吴锦明在开庭时称,收受刘穗龙的40万元人民币不是受贿而是借款性质。
吴锦明的妻子先后将钱退还给刘穗龙。在一审判决中,这笔借款没有认定为行贿款。
法院审理后,认定吴锦明属于自首,加之他全部退赃,遂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吴锦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 (记者林霞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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