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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刘学 两人此前因他案入狱,出狱后并未悔改,而是伙同他人,往返于浙江省舟山市和广东省台山市之间多次进行盗窃,最终在广东省被抓获。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谭某罗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谭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多次跨省作案
根据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3日至28日,谭某罗伙同何某甲、何某乙(均已判刑)、谭某某(另案处理)携带撬棍、手电筒、手套等作案工具,分别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西码头舟山协荣食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区西码头舟山市西峰水产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舟山德来门食品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舟山福瑞达食品有限公司以及舟山市岱山县舟山市蓬莱水产有限公司,采取撬门入室、撬保险箱的手段,进入公司财务室,盗窃保险箱和人民币,数额超过10万元。
2013年10月24日至10月31日,谭某罗伙同何某丁、“木耳”(均另案处理)携带撬棍、手电筒、手套等作案工具,由何某丁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谭某罗、“木耳”去到台山市台城西湖工业区鸿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台山市台城白水蟹山龙嘉雄食品厂、台山市台城板岗德铭房地产有限公司,采取翻墙、撬窗入室、撬保险箱的手段,分别盗窃了大量人民币现金和其他财物。
2013年11月7日凌晨1时许,谭某罗、谭某平伙同何某丁、“木耳”携带撬棍、手电筒、手套等作案工具,由何某丁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谭某罗、谭某平及“木耳”去到江门台山海事处,采取翻墙、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处办公楼一楼海事值班室和二楼副处长室,盗窃了D E LLLA T IT U D E D 360笔记本电脑2台,价值共1500元。2013年11月8日凌晨1时许,两人伙同何某丁、“木耳”采用上述方式,去到台山市台城高新路安浦泳池桑拿设备有限公司,采取撬窗入室、撬保险箱的手段,进入该公司财务部和行政部,盗窃了人民币2000元、港币500元、芙蓉王牌香烟7包等财物。
后经警方侦查,2013年11月26日20时许,台山市公安局水步派出所在中山市东凤镇京都宾馆将谭某罗抓获。2013年12月11日13时许在鹤山市石田村的出租屋内将谭某平抓获。案发后,已追回部分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
辩称数额不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罗、谭某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谭某罗多次盗窃数额巨大,谭某平盗窃数额也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经查明,二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二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谭某罗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谭某平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谭某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认,但在庭审中辩称盗窃数额不对,2009年7月24日这次只盗窃人民币20000元,2007年7月26日、27日这两次只盗窃60000元,2009年7月28日盗窃人民币2000元,2013年10月24日盗窃人民币150 0 0元,2013年10月31日这次盗窃人民币12000元,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为过重。被告人谭某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量刑建议没有意见。
对于谭某罗的辩称,经法院审查,有同案人何某甲、何某乙、谭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其参与盗窃财物的数额,该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谭某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谭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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