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与会人员对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加大对腐败犯罪惩处力度、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等方面进行了广泛讨论,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
建议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武器、弹药罪等罪名仍适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李安东委员说:“关于‘走私核材料罪’,建议保留死刑。因为走私核材料危害性极大,特别是如果落入恐怖分子之手危险性极高。保留死刑可以保持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和震慑。”
张健委员建议保留对“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死刑,“现在国际反恐形势严峻,贩毒、走私中的暴力抗法事件逐渐增多,特别是走私武器弹药对社会安全造成严重隐患。如果走私武器弹药都不判死刑,很可能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带来严重后果。”
建议进一步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的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同时,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并且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苏晓云委员认为,应进一步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从法律上来讲,行贿、受贿同罪。但在现实生活中,群众普遍反映的是对行贿的打击力度不够,而行贿恰恰是贪污腐败的重要诱因。目前,法律条文中还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建议删除。同时,还应该将行贿人的行贿情况向社会公开。”
列席会议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陆武成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受贿人犯罪主要是行贿人起了很大作用,有的行贿人为了达到目的,甚至精心搞一些策划进行行贿。因此,对行贿人的处罚不能过轻,更不能免予处罚。”
建议毒驾入刑,遏制毒驾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针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情形,刘政奎委员建议,将“危险化学品”修改为“危险品”,因为危险品不仅包括化学品。
刘政奎还指出:“现在刑法对危险驾驶罪只规定了醉驾、飙车两种行为,而毒驾同样危害公共安全,现在对于毒驾处罚较轻,刑法处罚则是空白,应该将毒驾入刑,以遏制当前毒驾的违法行为。”
白志健委员拿出了数据和事例:“据相关的科研成果表明,酒后驾车人的反应能力比正常人要滞后12%,而吸食毒品后驾驶则滞后21%,所以毒驾的后果远比酒驾更为严重。2012年4月22日,在江苏常合高速公路苏州段就发生了一起因为吸食冰毒后驾驶旅游大巴导致14人死亡、20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可见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确有现实需要。此外,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毒驾是构成犯罪的,如在澳门可处最高三年徒刑或可处罚金。建议增加有关‘毒驾’的内容。”
建议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不能免除处罚
现行刑法中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草案针对该情形作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刘政奎认为,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即使有改正和善意的行为,也不能免除处罚。没有买才没有卖,也才没有伤害,对于收买行为打击不能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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