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温如军)今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新法”)。新法扩大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有望解决民告官“立案难”问题。新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12种情形法院应受理。
今年8月举行的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站上公布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亮点一 民告官 被告无故不到庭将受处分
“只见民不见官”是“民告官”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普遍现象。数据显示,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仅占一成多。许多行政机关都以委托律师出庭的形式应诉,而律师很难真正深入了解行政行为的背景信息和具体行政流程,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纠纷的解决。
有分析认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愿出庭,原因主要在于放不下身段,感觉“尴尬”“丢脸”。尽管缺席审判并不影响法律效力,但却反映了一些政府官员漠视公众诉求的心态。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代表政府和公权力,而原告往往是公民个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官员出庭与原告平等对话,体现的是对普通公民和法律的尊重,不仅丢不了“面子”,还会保住“里子”。
新修订的法律明确地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据了解,上一次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不到庭应诉,或者中途随意退庭,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草案应当对这类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表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虽然是被告,但也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
“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予以公告,还可以提出关于处分的司法建议,所以说行政机关面临的压力更大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更加积极地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特别是行政机关内部要健全行政应诉的配套制度,强化责任制,把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指标考核体系中来推动。”夏勇说。
亮点二 征地补偿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新法适当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一次审议时,有些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实践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产生的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争议,应将这类争议纳入行政诉讼解决。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一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上午针对新法表示,对于那些出于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而干预法院执行案件的,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说拆迁,采取向有关部门,特别是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追究其责任的办法。
“这次修改扩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过去有一些法院不管的案子,现在也管了。比如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以及大家比较关注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夏勇说。
法院应受理的12种情形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的
四,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亮点
●民告官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将受处分
●欺骗、胁迫原告撤诉承担法律责任
●对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无行政主体资格可判决确认无效
●留出管辖制度改革必要空间
亮点三
欺骗、胁迫原告撤诉
将承担法律责任
新法增加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应承担法律责任:阻止证人作证可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指使、胁迫、贿买证人作证或阻止证人作证,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等情形,法院将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修正案草案规定了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有的专家学者提出,应针对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这一条中增加一项:“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新法为管辖制度改革留出空间,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原修正案草案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提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精神,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不应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草案应为管辖制度改革留有空间。本版文/记者 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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