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新的反贪总局,新反贪总局的局长由一名副部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任。在中纪委强势反腐的背景下,检察机关要优化反贪总局的建制、职能,这代表了何种风向?
记者试图通过梳理反贪机构成立、运作的前世今生,来回顾并分析这一机构扮演的角色、承担的使命,以及成立、改革的逻辑。
反贪局:广东率先试水
“正所谓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这一新生事物发展如此之迅猛,有力地说明了它所具有的强大、旺盛的生命力。”肖扬在书中说。1995年11月1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了反贪污贿赂总局。
反贪局在中国不是一个行政建制意义上的行政局,而是设立在检察院内专司反贪污贿赂职责的职能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披露的信息,该局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等。下设办公室、侦查一处、侦查二处、侦查三处、业务指导处、侦查指挥中心(内设侦查指挥协作督导处、侦查信息处、境内外侦查协作处)。
反贪局的产生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发生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活动密不可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詹复亮在检察系统的一份学报中曾撰文介绍了反贪总局成立的历史背景。
詹复亮在文章中说,1988年5月,中共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在中南海勤政殿召开小型会议,专门讨论如何反对腐败、反对贪污贿赂、加强廉政建设的问题。同年10月,在中南海勤政殿召开的会议上,中共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又专门听取了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为政清廉”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在两次会议上,中共中央领导同志都谈到了对当时贪污贿赂犯罪现状的看法,谈到了当时反贪污贿赂存在的问题和应该采取的对策等,并认为检察机关与监察部门分成多个部门,一个掌管犯罪侦查,一个掌管行政处理,值得研究。鉴于我们国家迄今还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机构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为此提出可以设想成立一个兼容处理党纪、政纪和法纪在内的某个机构,如类似香港的廉政公署、新加坡的反贪污局等,去从事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工作。
对此,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刘复之和该院党组成员认为依法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罪案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专业队伍有25000多人,积累了一定的反贪经验。这是一支有力的专门反贪污贿赂的机构和队伍。但是,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工作,从工作部署到工作体制都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突出反贪污贿赂这个重点,把它摆到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上,自上而下集中力量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
1989年5月,刘复之对时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久后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说,能否在广东先试验一下,在检察院内部设立一个反贪污贿赂的专门机构,加强侦查工作。
经过周密的研究,在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1989年8月18日,广东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正式成立。
据肖扬在《反贪报告》中所写,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成立后,得到了全国检察系统的积极响应。
不到半年时间,广东省有18个市级检察院,30多个县、区检察院设立了反贪局;全国有14个省级检察院,55个地、市检察院,100多个县区检察院相继设立了反贪局;还有8个省级检察院,100多个地、市级检察院已经党委批准,在加紧筹建反贪局。
目标:整合力量形成威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的反贪总局成立后,在职能配置、办案力量、领导班子上都会进一步加强,将有利于最高人民检察院集中精力直接查办大案要案、破除制约办案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记者查找了许多历史文件发现,检察院反贪局当年成立的初衷就是整合力量和形成威力。
文革之后,检察机关得以恢复。1979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经济检察厅,地方各级检察院陆续设置经济检察机构,开展对贪污贿赂以及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的检察工作。所以说,反贪污贿赂工作是经济检察机构的职责。
1989年,肖扬在《现代法学》发表过一篇文章,分析如此设计的缺陷。他在文章中说,“经济检察”机构含义不清,重点不明,造成了部门间扯皮,分散了精力,影响了检察机关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效果。因为“经济犯罪”含义很广,盗窃、诈骗、走私、投机倒把、贪污、受贿、偷抗税等都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如果所有的“经济犯罪”都由检察机关去管,势必削弱检察机关在反贪腐方面的办案力量,难以突出“反贪污贿赂”的工作重点。此外,现行的经济检察部门仅是与其他业务部门平行的部门,人员配备量少质弱,侦查手段残缺不齐,举报、侦查、预防和资料各自为政,侦查技术装备落后。
“虽然形势已经不同,但可以说,今日之改革和当年的改革方向是一致的—整合反贪力量、提升行政级别、树立机构威信和加大办案力度。”一位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对记者说。可以说,今日成立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与肖扬所阐述的这两点依旧很相似。
邱学强在接受采访时提出,反贪总局要集中精力直接查办大案要案,这的确是近年来反贪总局的一个重要的改革思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力度加大,一批“老虎”被中纪委立案查处,随后转交反贪总局继续查办,因此办案压力增大。“在这种形势下,反贪总局已经陆续将一些省部级的大案要案交给省级检察院调查,这是缓解压力的一种方式。”广东省检察院一位领导干部对记者说,发挥领导指挥作用,向下分解办案压力已成为反贪总局办案的一个有效办法。
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的内设职能机构,反贪局在全国分为四级。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反贪污贿赂总局,省、市、县三级人民检察院设立反贪污贿赂局。地方各级反贪局在内部设立若干侦查部门,履行侦查办案的职责,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还设立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负责跨县区案件和其他重大案件侦查工作的指挥协调。反贪总局相应设立侦查、业务指导、侦查指挥等业务机构。
而交给省级检察院反贪部门查办案件依法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实行上级领导下级的体制,实行政治领导与业务领导相结合,并且以业务上的领导为主。作为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反贪局没有独立的领导体制,它是遵循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运行。也就是说,上下级反贪局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级反贪局代表本级检察院履行对下级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的业务领导,如实行对下的侦查组织指挥、对下反贪污贿赂工作年度考核评价等;二是上级反贪局对下级反贪污贿赂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案件协调和办案资源调度等。
根据邱学强所披露的内容,新反贪总局的局长由一名副部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任。而目前,反贪总局局长的级别为正厅级。新反贪总局局长级别的调整以及机构整合工作会不会掀起全国反贪机构改革的新浪潮?其实,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反贪机构的机制体制便可初步了解。
目前,全国很多省级检察院的反贪局局长的级别已经是厅级,只是存在正厅和副厅的差别。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全国各省级检察院的反贪局局长几乎都是由副检察长兼任。而副检察长的级别为正厅或副厅。以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为例,反贪局局长由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陈武兼任,而陈武的级别已经是正厅级。
至于正厅级与副厅级的区别主要是看该副检察长的任职年限。以广东为例,根据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级别为副厅级,任职5年以上可提升为正厅级。也就是说,如果兼任反贪局局长的副检察长已经任副检察长超5年,便是正厅级,其级别仅次于省级检察院的检察长。(赵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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