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汪红)博客、论坛、微博等“自媒体”的蓬勃兴起,使网络成为当前反腐败的一大阵地。但“自媒体”反腐也有其局限性,为此需确立国家、社会“双本位模式”的反腐手段。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法制晚报》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承担的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犯罪防控与公众参与”,对反腐败中的公众参与问题进行了研究。
课题负责专家郭理蓉副教授告诉记者,从反腐败主体来看,存在两套反腐机制:
一是国家反腐机制,即国家权力系统内部依靠制度建设,分权制衡,实现自我调节,自我限制;另一套是社会反腐机制,即通过社会系统外在施加压力,实现对权力的制约。
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公众参与反腐的机会大幅增加。微博一转,围观千万。社会反腐机制最大的特点在于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广泛性,能在与公民自身贴近和熟知领域形成覆盖各行各业的监控网络,获得国家权力机关及专业人士难以获取的信息。
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须恪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智能手机、数码相机等产品的普及使得公众参与腐败监督几乎无处不在。官员日常生活的蛛丝马迹都可能在公众的审视下成为揪出贪官的关键线索,如通过新闻图片发现官员的巨额非法收入等。
一些官员言行失当、道德败坏、作风腐化等不良行为因被网络曝光而受到公众谴责,这对于腐败犯罪的预防具有重大意义。
但网络舆论反腐也具局限性和负面效应。普通网民获知的信息常因缺乏专业知识判断和严格程序证实而具片面性,网民匿名发表言论也降低了其对所传播信息真实性的责任感。
“自媒体”的发展强化了表达和猎奇的视角。纵观近期网络举报的诸多案例,被查官员大多因艳照、情妇、名表等吸引眼球的“花边新闻”而事发。泛娱乐化的反腐不但可能突破道德底线,侵害到他人的隐私,而且会使关注焦点偏离案件本身。
郭理蓉强调,应确立腐败犯罪控制领域的国家、社会双本位模式,采取国家机制为主、社会机制为辅的基本格局,将社会反腐机制作为国家反腐机制的完善和补充。
社会参与为国家反腐机制提供信息来源,扭转腐败犯罪线索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的问题。
国家反腐部门应引导社会舆论监督的理性化、有序化,不仅包括指导网民如何发布有效举报信息,还包括对网络舆情监测、搜集和及时反馈。
应在国家与社会反腐机制衔接层面,搭建一个实现国家和社会共享互动的信息平台。使国家反腐部门及时准确掌握民众所掌握的腐败犯罪证据与线索,使举报人能查询追踪监督国家反腐活动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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