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11月14日电 (徐亚利 王艳龙 李斌)云南易门县人民法院14日发布,该院11日对昆明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原党总支副书记、副调研员钟全福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钟全福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扣押于易门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86.1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现年58岁的钟全福,1976年入伍后在部队锻炼十年,1986年8月转业,先后在昆明市地籍管理处、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期间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先后担任了昆明市地籍管理处征地二科科长、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处管理员、副处长、处长职务等职务。
案发后,被告人钟全福家属主动代其退出了全部赃款86.1万元,扣押于易门县人民检察院。其案经指定管辖,由易门县人民检察院向易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报请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该案由易门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钟全福利用担任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科员、收购整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刘某、周某送给的人民币共计86.1万元,为该二人在办理昆明市官渡区龙泉镇云波办事处羊肠小村的215.14亩土地退出政府储备的事项上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全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人民币86.1万元,为他人在办理土地退出政府储备的事项上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钟全福在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被告人钟全福有悔罪表现,其家属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根据本案造成多达215.14亩的国有储备土地被非法退储的情节,对被告人钟全福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钟全福在法定刑以内从轻处罚,不予以减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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