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1月18日新媒体专电(记者王晓磊、朱薇)在重庆,近百名“主任检察官”陆续走马上任。最高检在全国7个省份的17个“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院,重庆占了3个。这些主任检察官带领团队独立办理案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以减少那些责任模糊的“集体研究”和行政干预。
“上检委会的案件只有约1%”
在又一次阅完卷后,樊鹏飞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对一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樊鹏飞是重庆渝北区检察院的一名主任检察官。这起案件并不复杂:一名代驾司机送车主回家,发现车主醉得不省人事,便趁机扒走了车主身上的4000元现金。事后代驾司机投案自首并退回了赃款,经查没有前科。
樊鹏飞有两种选择:一是建议不起诉,并按规定程序报分管检察长决定;二是提起公诉。对于案件的质量,他将终身担负责任。
“案子不大,但我经过了反复权衡。”他说,“一名代驾司机扒窃车主,触犯了法律,也明显违背了这一职业的基本要求和道德规范。”他使用了主任检察官的权力,起诉了这名代驾司机。
和樊鹏飞一样,该院37名主任检察官常面临类似的选择。他们分布于公诉、侦监、未检、职侦、控申等多个部门,各自带领数名检察辅助人员办案,如同一个个“矩阵”。
目前,重庆这些试点院大多数案件都实现了主任检察官“一级审批”。渝中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朱志荣说,该院每年办理案件4000余件,从今年初开始试点截至目前只有40余件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不过百分之一,其余绝大部分均由检察官作出处理决定。
“我们有点像当年的"包干户"
落实“办案责任制”,还远不只是给检察官加上“主任”二字那么简单。
以放权为例,该放到什么程度?根据重庆此次拟定的“权力清单”,主任检察官的权责进一步完善,6大业务条线中的58项案件处理决定权授予了主任检察官行使。
在一些改革力度较大的基层院,例如渝北区检察院,已探索把一些属于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权限赋予主任检察官,包括刑事案件的不捕权、民事行政案件提请抗诉的决定权等。
一定程度的放权,为什么反而有利于公正?专家表示,这是为了破解过去办案中长期存在的“责任分散、主体不明、责任难追”和“逐级审批层层把关、集体负责而无人负责”。一些地方的冤、假、错案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
“不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是三级体制: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实行主任检察官后,办案的出口前移了,责任更加明晰。”渝北区检察院主任检察官陈少丽说。
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下,对于“一级审批”的案件,裁判者必须严肃面对事实和证据,保证自己的每一项决定经得住时间的检验。
“我们感觉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这是改革的方向。”主任检察官章俊程说。他的同事樊鹏飞则笑称:“这次改革有点像当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我们有点像是"包干户"。
部门负责人“无需对案件发表意见”
去行政化、减少行政干预,也是本轮改革的重要目标。
这也是试点放在重庆的原因之一。重庆检察系统2004年已开始尝试了人员分类管理,对内设部门精简合并,改革基础比较好。
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市三个试点基层院中,渝北检察院行政人员仅占12.7%,渝中检察院约占14%,武隆检察院占17.5%,比例都很低,都符合或接近中央和高检院的改革试点要求。
事实上,在一些改革力度较大的基层院,内设部门的职能已经主要向培训、对外交流、行政管理等倾斜,部门负责人不具有案件审核、审批权。
有的试点院明确规定,部门负责人“无需对其他主任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行使审查权或签署任何形式的意见”。基于现实情况,当其他主任检察官需要向上级院等汇报案件时,部门负责人可以陪同,但“无需对案件发表意见”。
放权的同时,如何加强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
各个试点单位都在进行探索。如渝北检察院除发挥检委会、案管中心等的监督作用外,还在监察室安排资深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负责,对主任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
“改革还面临许多挑战。”接受采访的检察人员表示,例如下一步如何保护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内设部门的精简合并以什么标准为宜,都需要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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