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1月20日电(记者毛一竹)全国首个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日正式成立。该协会是由广州中院在册的15家机构管理人与9家个人管理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
广州市中院介绍,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广州市成立了破产管理人协会,推动广州市企业破产和清算工作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开始于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之后,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将选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在破产程序中全面负责各项破产事务,协调破产企业的职工、股东、债权人、债务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处理财产保管、职工安置、债权审核、债务追收、资产处置、财产分配等各项法律及非法律的破产事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从入编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中摇珠产生。
广州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告诉记者,尽管近年来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了一大批重大破产案件,但仍面临管理人考核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启动经费导致破产案件难以推进等困难。据广州市中院统计,目前广州两级法院正在审理中的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共计141件,其中就有38件案件因缺乏启动经费而无法推进。
2014年9月,广州市民政局正式批准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同时通过管理人向协会捐助为主要来源的“破产清算公益基金”也同步启用。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杨贞瑜介绍,协会将根据《章程》规定,支持会员承办广州中院及下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无预交清算费用或缺少清算费用的清算、重整及破产案件,推动该类案件的处理进程;协助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有效构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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