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一份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显示,鄂尔多斯农商行在2013年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毅隆涂料”)办理的2700万贷款中存在违规行为,贷款审批不审慎,被鄂尔多斯银监分局于今年9月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近期,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办公室相关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证实,前述信息公开的答复确系该局所出。
鄂尔多斯农商行在给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书面回复中,详细介绍了该行给毅隆涂料公司贷款的经过,并表示,“我行作为地方性银行,承载着地方经济,承载着存款人利益,我行严格放贷流程,在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和办理展期的各个环节均依法合规”。
抵押担保波折
鄂尔多斯农商行表示,2011年,毅隆涂料因资金周转需求,向该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该行接收该公司贷款申请后,依照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等贷款流程最终在各项条件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审批通过向该公司发放了2000万元贷款。
不过,这笔贷款涉及到了一些抵押担保上的波折。
按照鄂尔多斯农商行的说法,毅隆涂料公司的股东白某经朋友贺某介绍,认识了商人刘春华。在白某承诺给予刘春华一笔不菲的好处费后,刘答应以自己的房产为毅隆涂料的该笔贷款进行抵押担保。贷款审批通过后,鄂尔多斯农商行创业支行于2011年12月底给毅隆涂料公司发放了2000万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
刘春华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证实,他通过生意伙伴贺某的介绍认识的毅隆涂料负责人白某。当时贺某和白某提出,让他利用自有房产为毅隆涂料的贷款提供担保,条件是贷款中的300万元给他使用。可是贷款下来后,对方并没有给他300万元使用,他多次索要后白某才支付了50万元费用。
刘春华说,除了他和贺某利用房产为毅隆涂料的贷款提供抵押外,该笔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还有其他10名自然人提供担保,方式是多人之间的“联贷联保”。2012年底,该笔贷款到期后,毅隆涂料无力偿还想展期,但作为抵押担保人的刘春华不同意继续为展期贷款提供担保。
鄂尔多斯农商行也提到,该贷款到期后,由于鄂尔多斯市整体经济形势恶化,毅隆材料公司经营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在2012年贷款到期前向该行申请进行贷款展期,该行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拟对该笔贷款进行展期,“此时,刘春华向白某再次提出索要20万元好处费,才能为其进行展期贷款做抵押担保,在银行办理展期手续时,刘春华作为抵押人突然反悔,不再同意继续提供抵押物,导致展期手续未办理,而该笔贷款逾期8个多月”。
当地银监局答复显示,在前述2000万元贷款逾期的情况下,鄂尔多斯农商行于2013年8月审批通过了向毅隆涂料发放了2700万元的短期贷款。按照刘春华的说法,这时银行才释放了他的抵押房产。今年4月,刘春华对其抵押物被银行扣押一事进行了起诉,8月撤诉。
“借新还旧”审批不审慎
关于毅隆涂料贷款逾期8个月后,鄂尔多斯农商行又发放新贷款“借新还旧”的说法,该行也表示承认。该行办公室相关人士表示,“有这么一回事儿,为了能让企业进一步生存下去,能给展期的尽量都展期了。”
前述鄂尔多斯银监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也显示,2014年9月11日,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因鄂尔多斯农商行违规放贷2700万,给予该行20万元罚款。
银监局认为,鄂尔多斯农商行在2013年给毅隆涂料办理2700万贷款时,只依据该企业提供的报表进行了测算,未将企业目前市场发展状况、销售资金回笼较慢及企业已显现的经营困难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该公司在鄂尔多斯农村银行的2000万元贷款逾期、利息及逾期罚息结欠近600万元),未能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贷前调查不充分。
此外,该行还存在贷后检查没有全面反映该企业贷款资金用途、流向,对企业的运行情况、贷款资金是否能按时收回等未进行明确判断。在企业已不能按时结息的情况下,在贷款后检查表中均显示正常,未能对企业经营状况、能否按期足额还款等进一步检查。
银监局还认为,鄂尔多斯农商行授信评审委员贷款审批不审慎。毅隆涂料在2000万贷款逾期期间,于2013年7月10日又提出申请贷款2700万,鄂尔多斯农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凭贷前调查报告,并未考虑企业经营及过去贷款已出现逾期等情况,于2013年8月15日对该笔2700万元贷款进行了审批,并作出同意向毅隆涂料办理流动资金2700万元贷款的审批意见,期限十二个月,未提出质疑或限制性条款,盲目增加授信,贷款发放违反审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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