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万勤)一名五旬女子先后4次盗窃香蕉、哈密瓜以及粽子等食品,总案值315.9元。昨天获悉,江岸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今年51岁的邓某家住江岸。今年4月24日下午3点,邓某到江岸区解放大道劳动街车站附近“仟吉”食品店内,趁人不备偷走一个粽子礼盒,价值239元、葡萄吐司1袋,价值人民币13.8元。过了几天,邓某又先后两次到江岸区劳动街车站背后的“好的”水果店内,趁人不备偷走半斤香蕉,价值1.5元,两个哈密瓜,价值40.6元。今年4月28日下午3点,邓某再次到“好的”水果店内偷东西,刚出店门就被店员发现并抓获。
邓某落网后供称,她也不是有意去偷这些东西,但不知道为什么,每次经过水果食品店时,就想伸手拿点东西吃。
江岸区法院审理此案时,邓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邓某偷的物品价值较小;家庭困难,孙子需要其照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江岸区法院认为,邓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对邓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盗窃罪未满判刑标准规定的2000元为何被判刑8个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吴天正律师说,盗窃罪除了规定的2000元标准外,还可以用次数来量刑,一般三次就可判刑,邓某连续盗窃4次,达到了判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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