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1月26日电(记者 方列)日前,浙江丽水市景宁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制造“铝馒头”的曹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8万元;禁止其在2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010年9月曹某和妻子从安徽老家来到浙江景宁,开了一家“天津包子王”的包子铺。曹某自认手艺不错,但两年下来包子铺生意一般,勉强维持生计。
“你的馒头太硬了,本地人喜欢吃松软点的。”顾客的一句话,让曹某“顿悟”。原来曹某是按北方的习惯将馒头做的又大又实,而南方人却是习惯口感松软的馒头。
2012年8月后,曹某为了将包子馒头做的松软可口,在和面过程添加主要成分为硫酸铝铵的“香甜泡打粉”。为了达到最佳效果,曹某逐步将比例提高至35斤面添加200克泡打粉。由于曹某的包子馒头“白嫩松软”,不久就站稳了景宁“包子王”的地位,日产包子1000个、馒头150个。
2014年7月1日全国开始实施“禁铝令”,面制品不得再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而曹某却根本没把这事放心上,照旧往面里加“香甜泡打粉”。
“香甜泡打粉”用完后,曹某到各大超市购买,都均被告知“含铝泡打粉不能使用,已经停产”。但曹某还通过各种途径购买到“香甜泡打粉”继续使用。
2014年9月一次公安局和食品药品监督局的联合检查中,对曹某生产制作的馒头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其馒头中铝含量为525.3mg/kg,而即便是在“禁铝令”出台之前,铝残留的标准也必须100mg/kg。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长期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造成销售的食品铝超标,违反了食品安全的标准,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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