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11月26日电 (记者 张茵 通讯员 华萱)官职不高却握有实权,“小官”贪腐现象可谓屡见不鲜,在权钱交易的背后可能是一场长时间的“潜伏”。日前,温州平阳法院一审对两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宣判,判处两名科长五年六个月和二年三个月。
被告人陈某,34岁,高中学历,系平阳县鳌江镇综合管理执法中队副队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城管科科长。
2013年,陈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市容市貌管理、广告审批及“四边三化”整治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高某所从事的违章广告拆除、店面装修栏板等业务提供关照,给高某带来较高的业务量。2014年1月30日,高某为表感谢向陈某送现金人民币8.99万元,陈某予以接受。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一直辩称收受的这笔钱是自己向高某借的,纯属个人借款,并非受贿所得,而且金额仅为4万余元。然而在辩解之余,他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8.99万元。
另被告人林某,53岁,中共党员,大专学历,系平阳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兼任平阳县农业产业化项目考核组副组长。
2006年至2013年期间,林某利用负责财政局扶农项目申报、涉农扶持资金补贴审核发放以及利用农业产业化项目考核组对申报项目审核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现金、超市购物卡、香烟票等共计人民币7.7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此外,林某在2011年至2013年兼任平阳县农业产业化项目考核组副组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平阳县农业产业化扶持项目资金发放的审核职责,对部分公司申报的贷款贴息补助的审核严重不负责任,把关不严,致使5家公司在只能各自申报最高限额为5万元的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贷款贴息资金的情况下,最终获得只有作为加工与流通企业才能申报的2012年度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资金各20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投案自首,其家属已代为退出受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因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鉴于其能自首且家属已代为退出受贿款,酌情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分别对其受贿罪及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拘役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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