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近期,小官大贪问题吸引着媒体和大众的眼球,时不时有级别不高的官员(通常是处级以下)做出令人咋舌的贪腐行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杜治洲提醒,反腐不应过分注重贪腐金额和贪官级别之间的落差。腐败只有情节轻重,无性质之别。
杜治洲说,按照贪官的级别和涉案数额两个维度,可以把贪腐行为划分为四类:大官大贪,大官小贪,小官大贪和小官小贪。在这四类贪腐行为中,小官大贪似乎最受关注。
前不久,媒体曝出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副处级)涉贪被查,在其家中搜出现金1.2亿元和黄金37公斤,还有房产手续68套。此案曝光后,舆论一片哗然。
杜治洲说:“大众有一种心理感受:大官多贪点,是因为其拥有较为便利的权力平台,而小官竟然也能贪腐这么多,肯定会引起人们更多关注。”
然而,过分注重贪腐金额和贪官级别之间的落差是非常有害的。杜治洲表示,过度关注小官大贪,会导致过多关注腐败金额而忽略腐败危害,也会使我们的目光局限于特殊的腐败事件,而不能深刻认识和理解腐败形成的普遍规律。
实际上,贪腐造成的损失与涉案金额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许多小腐败也会有大危害,尤其是教育、医疗领域的腐败,危害性不可估量。例如,湖北省教育厅采购盗版新华字典发放给小学生,涉案金额并不大,但错漏百出的工具书误人子弟,贻害无穷。
过度关注小官大贪,还可能影响对大官大贪、大官小贪和小官小贪的治理,不利于零容忍态度的坚持。腐败只有情节轻重,并无性质之别,这是许多国家对待腐败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央对腐败坚持零容忍态度的重要缘由。
杜治洲强调,不论是大贪还是小贪,一定是权力制约和监督出了问题,是制度漏洞滋生了腐败机会。这是腐败产生的基本规律,与官员级别和职位没有必然联系。
因此,无论是大官还是小官,对其权力进行公开、规范、制约和监督,都是廉政建设的规定动作,治理腐败没有捷径可走。面对小官大贪,无须大惊小怪,加快制度建设的步伐,才是反腐道路上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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