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得因同一行为,陷公民于无休止的危险之境。
“知道”为你解读念斌案背后代表的社会意义。
随着福建省高级法院终审无罪判决的宣布,念斌案似乎已经尘埃落定。然而,最近的报道表明,平潭警方再次将念斌作为犯罪嫌疑人重新追诉。
终审判决本身留下了悬念:该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念斌是杀人凶手,不等于念斌不是真凶,也不等于没有证据证明念斌是真凶。这当中的逻辑,可谓一清二楚。如果真的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念斌就是本案真凶,放任其逍遥法外,不仅无法平复受害者及其家属遭受的伤痛,也无法满足大众对于“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期待。冤枉无辜固然是不能容忍,放纵有罪难道就应当视而不见?基于以上考虑,如果通过进一步侦查发现了更加充分的证据,再次对其提起追诉,似乎合情合理、顺理成章。
但是,如果容许这一逻辑成为我们司法制度的一部分,那么,一个被告人在经历了一次有效的审判,从侦查、起诉到一审、二审被宣告无罪之后,还可以再次对他进行刑事追诉,又一次立案、侦查,然后起诉、审判;即使再次宣告无罪,也还可以无休止地“将追诉进行到底”,那么,这个国家的公民还能有稳定的生活吗?
法治的一个基本要素,是对政府权力施加必要的约束,比如—不得因同一行为而两次陷人于危险之境。如果允许政府因同一事件无休止地对公民提起刑事追诉,政府也就拥有了“迫害”公民称手的武器,公民的权利将不再有任何保障,其法律地位将永远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法律实施的结果也就不具有任何可预期性,其非理性的局面也就不可避免。
当然,如同禁止刑讯逼供一样,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既保护了无辜者,也可能保护了事实上有罪的人。刑讯逼供固然会造成冤假错案,其对真凶发现很多时候确实也功不可没;允许重复追诉固然会导致无辜者被迫害,但如果证据确凿也有利于将原先被放纵的罪犯绳之以法。但是,无辜者被冤枉和有罪者被放纵所带来的危害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冤枉无辜者同时也意味着真凶的逍遥法外,因此它的社会成本至少是放纵犯罪的两倍。对于社会而言,偶尔让有罪者逃脱惩罚,无非是九牛之一毛;对于个人而言,不幸成为被冤枉的那一个,对他/她就是整个世界的毁灭。正因为如此,古圣先贤才会提出“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朴素观念,现代社会才会坚持“宁可错放十人,也不冤枉一人”的价值选择。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又被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此原则,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第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公约》规定的内容是:任何人已经依照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的,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予审判和惩罚。根据该原则的要求,同一个人因为同一个行为不得遭受两次审判或者惩罚。
即便冤枉无辜和放纵有罪所需要付出的社会成本相同,人们也必须在两者之间进行艰难的选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任何一个司法制度都无法在保护无辜者和保护有罪者之间进行甄别和选择,因此很多时候只能要么一并保护,要么一并放弃。想要既保护无辜者又不放纵有罪者,就是一种完美的理想。哈耶克曾经说过:恰恰是那些想要把世界变成天堂的愿望,使世界变成了人间地狱。在一个不惜将世界变成人间地狱也要追求完美理想的社会,当然可以容忍“宁可冤枉一千,也不放纵一人”的司法实践。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显然不是天堂里应有的制度;但是在防止世界变成人间地狱方面,它不可或缺。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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