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着窗外的灯光,她看见床边竟坐着一个人!来不及尖叫,拳头就劈头盖脸地砸向她。张红燕瞬间明白,是几个月没见的丈夫回来了。
这一次的殴打,让她尚未伤愈的身体又添多处淤伤。
“我要求警察验伤并留下证据,警察说没有相机,我告诉他,我带着。”鼻青脸肿的张红燕没理会警察不可思议的表情,从包里掏出相机。“被打得多了,报警次数多了,就有了经验,要留下证据。”
可最后,这件事还是不了了之。
“很多时候,人们都觉得家暴是私事,应该关起门来自己解决。即使报警,也多是调解调解就完事了。”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洪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长期以来,与反家暴相关的条款,都是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中,这没办法从真正意义上保护受害者。
“终于,我们迈出了那一大步。”李洪涛感叹道。
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这意味着,我国将有一部专门的国家级法律,来喝止那些高举的拳头。
24.7%的女性和超过四成的儿童遭受过家庭暴力
这种日子,什么时候才能是个头?每个被毒打的夜晚,张红燕都一遍遍地问自己。
这种难熬的日子,并不是只有张红燕在经历。
2013年10月,全国妇联出版《新时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究》。调查结果显示,24.7%的女性遭受过来自配偶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此外,调查还表明,中国家庭虐童的状况也十分严重,10~17岁儿童遭到父亲和母亲家暴的比例分别为43.3%和43.1%。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群体中,则有14%在调查前一年内遭遇过家暴。
张红燕也已经记不清自己找过多少次派出所,报过多少次警。但每次,警察只是例行公事般地调解调解,从不会让下一次落到身上的拳头轻一点。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部长彭迪说,早期的时候,警察不会考虑到家庭暴力特有的规律和问题,甚至会觉得这种问题就不应该由警察出面来解决。
“这个理念也不能怪执法人员,因为那时候还没有法律规定说,家庭暴力发生时,哪个机构一定要做些什么。”彭迪说道。
2008年,全国妇联联合中宣部、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原卫生部六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力求将反家暴职责落实到各个职能部门头上。
李洪涛认为,《意见》虽反映出反家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效果却不甚明显。
“还是没有明确职责和具体化的操作过程。”李洪涛感叹,即使在《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里,涉及反家暴的条款也大多属于原则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我们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告诉各个部门,他们需要做些什么。”李洪涛说。
“很多时候,施暴者是有恃无恐的。因为他们知道,自己不会被怎么样。”李洪涛说。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杨晓林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审判中,家庭暴力案件的第一个坎儿就是“取证难”。
“因为家暴通常发生在家里,这种私密和封闭的环境,很容易错失第一手证据。”杨晓林说,大多数时候,被害者都没有取证意识。即使有的人知道拍下受伤的照片当证据,遇上对方死不承认,也还是没办法。
“这就还需要报警,留下出警记录、验伤证明、笔录等当证据。”杨晓林说。
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教授祁建建认为,现有法律中,对公安机关出警程序和取证的规定还不够细,影响了对证据的收集固定。
李洪涛则认为,取证难,与社会对家暴的认识误区也有关。
李洪涛曾接触过一个案例。妻子被丈夫毒打,脸肿得连眼睛都睁不开,情急之下夺门而出,敲开了邻居的门。
“你这个事我们可管不了。”看着眼前满脸是伤的女子,邻居“嘭”地一声又关了门。
李洪涛说,这种情况相当普遍。“都觉得这是你们两口子的事,我们不好插手。”
李洪涛说,不只是老百姓觉得家暴是人家的私事,管不了,一些社会机构也会这么认为。
一位医生曾给李洪涛讲过自己看到的“悲哀又愤怒”的一幕。急诊室里,医生手忙脚乱地给家暴受害者处理伤口,却没有一个人去拨通报警的电话。而在欧美和台湾,遇到家暴受害者,学校、医院等组织都有义务且有责任为他们寻求法律援助。
为此,《意见稿》作出明确规定,当受害人敲开邻居家的门,或者急诊室的医生遇到就诊的受害者时,他们有权利,并且有义务提供帮助。
“不但赋予组织和公民在发现家庭暴力时有制止权、报案权,还对一些特定机构的报告义务作了强制规定,要求他们在发现家暴情况时必须报案。这就有利于及时发现并制止、消除家暴行为。”祁建建说。
记者在《意见稿》中看到,如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老人、残障人士、重病人遭受家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尽报案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给予相应处罚。
反家暴告别执行难
祁建建参与了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她告诉记者,在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对受害人的保护等方面,《意见稿》都有亮点。
在此之前,不少有效的反家暴制度因无法可依,面临“执行难”的尴尬。
“比如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谁来执行?这份裁定对公安机关执法有没有指导意义?”彭迪说,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定,部门间的配合就存在障碍。
而这一问题,有望在此次草案中得到解决。《意见稿》规定,法院应当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24小时内送达申请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并抄送受害人和加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居委会和妇联。
“这是反家暴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对行之有效的司法经验的认可。”祁建建说,这也是将家暴案件中的人身保护制度,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下来。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
“这些机构太需要专业的培训了。”李洪涛说,曾有受害者表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还会在维权过程中受到这些机构的二次伤害。
“有受害者告诉我,报警后,替她们验伤的是个男警察,态度冷漠生硬,上来就冷冰冰地说,‘脱!’。”李洪涛说,这让受害者们感到十分屈辱。
此外,此次《意见稿》还规定,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对询问方式、如何制作书面记录等,也作了具体要求。
在诉讼环节,《意见稿》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例如,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代为告诉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也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就明确了执法部门各自的职责。”祁建建说,依照《意见稿》,在调查环节,反家暴法为警察处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细致的指导,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固定。在自诉案件的起诉环节,则加强了针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定群体实施家暴行为的追诉。
“国家主动介入家暴自诉案件,这体现了国家在反家暴中将承担更多责任。”祁建建说。
她还提到,在涉及家暴民事案件的审判环节,也将举证责任的分配权交由法院裁量,这实际上是减轻了家暴案件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网民期盼法律能有可操作性
在专家看来,《意见稿》在多方面都有进步。但也有舆论认为,其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是不是太窄?
“为什么前配偶关系不能算家暴,有些男的离婚了比离婚前打起老婆来更厉害,那离个婚反倒给了他们保护?”网民“给我一个任意门门门”提出了质疑。
记者注意到,《意见稿》中,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侵害。其中,家庭成员具体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同时,还包括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意见稿》说明中还提到,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但李洪涛认为,婚前恋爱期间、同居期间、离婚后的暴力行为,比如约会暴力、分手暴力,都应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
此外,祁建建还提出,《意见稿》中规定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是否包括性侵害及其他侵害,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在她看来,为了加强对妇女、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应该将性侵害与身体、精神侵害并列。
对于这部法律,老百姓最为关注的是它最后能落实到什么程度。
李洪涛说,反家暴法不仅仅要列明应该怎么做,还应该有具体的操作细则,以及相应的评估机制。“不仅要让相关单位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还应该让他们明白,不这么做会怎么样。”
(郭美宏对本文亦有贡献)
本报北京11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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