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河南法院网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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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至26日,最高法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年座谈会暨第三届少年审判论坛,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要求各高院设立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要把建立健全少年法庭工作体系作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前日,就如何解决少年审判的一些难点问题,本报专访了河南高院院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立勇,张立勇认为,少年审判的改革阻力较小,可以先行先试走在司法改革前列。
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应适度扩大
南都:周强提到,尚未设立专门机构的高级法院,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尽快完善机构设置。河南高院有没有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这个机构是以审理案件为主还是以调研指导为主?高院设立专门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张立勇:河南高院有专门的少年审判庭,河南省法院系统有76%的法院设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高级法院少年审判庭的主要职能是办理二审涉少案件和对下级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导,总结调研少年审判的规律。我认为高级法院的少年审判机构还可办理依法应由高级法院审理的涉少的审判监督案件。因为少年案件的审理有特殊性。
南都:一些学者认为,一些少年法庭因为案件较少,法官的绩效考核不理想,可能影响少年法庭审判质量。周强也提到要改革少年审判的考核机制,如何改革法官考核?
张立勇:法官的考核必须从实际出发,不能一刀切。少年法庭的考核也必须根据少年审判的特点。少年审判的环节要比普通刑事案件审理的程序多得多。少年审判的法官要坚持与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失足少年联系,要与出狱的失足少年联系,有的法官还被称为“法官妈妈”,她们经常走访家庭、学校等。这些工作量一个案件可能抵上十个普通刑事案件。另外,少年法庭还承担着大量的普法宣传工作。所以,少年法庭的考核必须与普通案件的考核区别开来,将少年法庭法官特殊工作计算到工作量中。
南都: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在学术界有一些争议。受案范围应该如何界定?
张立勇:适当拓展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不能简单地定义为案件中有未成年人就纳入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
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河南一些法院已经纳入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一些虽然年龄超过十八岁但仍是在校学生的,也被少年法庭受理。我们做过调查,这些案件纳入少年法庭不会引起案件量的较大增长,而且这些案件适合少年法庭审理。但是如果将盗窃、抢劫未成年人等犯罪也纳入,那么案件量会大量增长,而且这些案件不适宜少年法庭审理。所以我认为少年法庭受理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要限于是家庭虐待、失去管护、针对孩子的家暴、剥夺监护权的案件以及拐卖儿童等案件,不能一味地扩大。
少年审判可试点加强公检法制约
南都:现在司法改革中,少年审判改革中的反对声音最小。少年审判还需哪些改革?
张立勇:首先,少年司法的法律应该进一步完善,在刑法的修订中应该考虑未成年人量刑的规定,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少年审判中的适用。司法实践中,青少年犯罪一般都会认罪,但是如何从轻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导致各地从轻的幅度不同。河南高院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意见,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24种情节可以从轻或从重处罚,其中6种情节要从重处罚,18种情节要从轻处罚。最高法院也认为我们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均衡了各地少年法庭对失足少年的量刑,实现了对失足少年的科学化。
其次,现在还没有少年司法的专门程序,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专门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些程序规定,如社会调查制度、亲属会见等,但不具体也不详细。民事诉讼法还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规定,没有针对少年的特殊审判程序,难以在程序上对青少年给予更大的保护。所以,应立法专门制定有关少年司法的法律。
南都:四中全会要求加强陪审员作用,请问这一要求如何与少年审判的改革结合?
张立勇:在少年审判的改革中,可以考虑让人民陪审员参与讨论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但在量刑时,就需要发挥法官的专业职能。
南都:周强要求把建立健全少年法庭工作体系作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完善公、检、法、司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如何在少年审判的改革中加强公检法的制约职能?
张立勇:四中全会决定讲到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但实现起来难度还是有些大,这方面有理念的原因,也有体制上的原因。
在少年审判中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相对容易些,比如少年审判中,法院可以直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在庭审中质证,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普通的刑事案件是不行的。
在少年审判中实施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如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保障人权等规则,不会有太多的反对意见。通过改革取得经验后,再向普通刑事司法程序过渡就相对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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